山东拟立法取消"暂住人口"称谓 改称流动人口

2008-11-07 08:48:13 来源:山东商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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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获悉,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意见,我省将《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5件省政府规章的修改内容在山东政府法制网公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根据修改内容,我省拟不再提“暂住人口”一词。

  记者了解到,此次公布修改内容的5件省政府规章分别为《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中,“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好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建议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好流动人口、租赁房屋。”并将原规定第六条第(七)款中的“暂住人口”建议修改为“流动人口”。

  同时,内容还建议将原规定中的“居民委员会”修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危险物品管理制度中,增加了“放射”和“管制器具”两个条目,并把“储存烟花爆竹和举办焰火晚会”纳入了管理范围。

  此外,《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中,“……挂牌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建议修改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挂牌期限为20个工作日……”,原因是原规定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的规定不一致。(记者 梁赓 王善龙)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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