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无责 赔偿责任不超10%

2008-08-11 15:00:36 来源:新华网山东频道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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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在山东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承担将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山东省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草案)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这份草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承担30%~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承担60%~7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承担70%~80%的赔偿责任。

  草案同时规定,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若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此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意见”中确定,非机动车一方、行人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70%~8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在无责任的情况下,仍要承担20%~30%的赔偿责任。在新办法中,同等情况下,机动车赔偿责任将不超过10%。

责任编辑:宋宪霞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