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法约束公共服务涨价 供热不达标应退费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供热、供水等公共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公共服务企业收取费用后因自身原因未提供正常服务的,应当向消费者返还收取的费用。
刚刚闭会的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通信、金融以及殡葬等公共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向消费者明示,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公共服务企业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条例明确规定,公共服务企业收取费用后因自身原因未提供正常服务的,应当向消费者返还收取的费用;因计量不准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并支付利息;没有合法依据收取费用或违反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的,应当向消费者返还,并承担消费者因此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记者 王志)
责任编辑:宋宪霞
责任编辑:宋宪霞
新闻关键词:山东
- 山东省部分高校2006年考研政策解读2005-08-23
- 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2005-11-02
-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2006-04-20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6月1日起实施2006-06-01
- 《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草案)解读2006-07-13
-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施行2006-08-04
- 山东省职工养老险有新政策 养老金计发分五类2006-09-14
- 山东拟立法斩断用药黑手 乱开处方最高罚万元2006-09-26
- 山东出台新规定:遇严重干旱农业用水不得加价2006-11-10
- 山东省近日出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200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