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家欺骗性销售将加倍赔偿 雇托者将重罚
刚刚获得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采用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或者以虚假的有奖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要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日前闭会的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经营者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其提供的商品数量短缺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不明示或者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名义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等等,除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针对经营者采用卡、券的方式销售商品逐渐增多的现状,条例规定,经营者采用卡、券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单方设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因经营者的原因导致卡、券不能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将卡、券的余额退还消费者。(记者 张晓晶)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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