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村公路将有法可依 乱设标志最高可罚2万

2008-07-31 14:29:54 来源:济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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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提请正在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农村公路无法可依的问题有望解决。

    禁止在农村公路焚烧秸秆

    目前,我省农村公路占公路总里程的88%,乡道和村道又占农村公路的88%,然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无法对农村公路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农村公路特别是村道上损坏、污染、占用的违法现象比较严重。

    对此,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还禁止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挖砂、采石、取土;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和农作物种植;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禁止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等行为。

    村道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针对超载超限车辆严重损坏农村公路的问题,草案规定,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草案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乡道设置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点)。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不得改涂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除交通安全设施外,未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移动、改涂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同时明确,擅自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罚2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季耀昆)

责任编辑:宋宪霞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