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立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 影响观测罚10万

2008-05-29 14:06:24 来源:山东商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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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因地质条件等原因,地震监测设施无法迁移,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造成破坏或影响的工程项目建设。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天在济南召开,提交审议的《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新规定。

  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国家尚未作出规定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方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并应当会同公安部门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并标明保护范围和要求。

  还有相关专家提出,在搞好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同时,还要兼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如果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而建设单位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的,经有关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建设。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一些行为会给地震的监测带来不便。草案修改稿因此规定了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八种禁止行为,包括: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蓄水;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或者电力电缆、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在地形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挖取或者堆放土石、开挖山洞;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或填埋垃圾、处理污水;在观测线路或测量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测量标志等。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任秀芳)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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