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将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2007-10-25 08:40:47 来源:青岛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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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2000多万元、设计日处理污水4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在建成两年多的时间里,运转负荷率仍未达到50%——近日山东省出台政策,杜绝这种污水处理厂成为“摆设”的现象。

    日前出台《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省将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谎报运行数据,擅自停止运行、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营城市污水处理厂,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同时,城市新区建设和新上污水处理项目,要管网厂区统筹考虑,同时规划,同步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污水处理厂投入正式运行后,当年内实际污水处理量应达到建成规模的60%以上,3年内达到75%以上。

    记者从山东省建设厅了解到,部分市县污水处理厂成为摆设的原因,主要是管网不配套,一些地方建设污水处理厂只重视地上的厂房、设备,忽视地下的管网配套,结果污水处理厂建成了,却因汇水管网不配套只能闲置“晒太阳”。

    全省运行的污水处理厂中有86座负荷运转率达到75%,占建成总数的75%,极少数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甚至没有处理过污水。

    山东省建设厅有关人士表示,建设污水处理项目,要“先地下、后地上”,尽快形成汇水能力。在城市旧城区改造中,要加快雨污分流,配套建设污水管网,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和截污能力。

    从明年开始,山东省将把管网建设情况作为污水处理厂建设考核奖励的重要内容。《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费的运行机制。自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之日起,监管部门应委托监测机构或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检测和计量,逐月核查,出具专用报告,财政部门根据报告按时拨付污水处理费。(张海峰)

责任编辑:宋宪霞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