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隐私将受保护
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受到人身侵害,经营者到底该不该救助?到酒店吃饭自带酒水应该交开瓶费吗?这些生活消费领域的具有争议的热点问题即将有法律规定。16日,《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立法论证会在济南召开,《消保条例》征求意见稿,物业管理、医患关系、教育消费、旅游消费、家用汽车等15种消费关系首次纳入其中。
“新法”之“新”到底在哪里?8月16日,记者“旁听”论证会,在第一现场发现“新法”的三大“新点”。
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
草案增设六项新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但在维权实践中,还有一些权利需要进一步明确。《消保条例》草案为消费者明确增设了6项新权利。
①个人隐私受保护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②要求救助权
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内,其人身、财产遇到危险的,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救助,经营者应当给予救助。
③获得消费凭证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发票等购货、服务凭证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售后服务。
④投诉、举报权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以及经营者的服务态度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组织举报、投诉,或者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⑤抵制不良行业规定权
消费者有权对行业组织制定、经营者共同约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⑥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权
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符合其年龄、智力特点。法律、法规禁止或者不适宜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奖品、赠品不免责
草案设立十项新制度
①危险项目消费警示制度
②缺陷商品和服务召回制度
③奖品、赠品不免责制度
④未检示商品7天退货制度
⑤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制度
⑥食品销售进货检查验收和散装、裸装食品标牌公示制度。
⑦举证倒置制度
⑧惩罚性赔偿制度
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制度
⑩精神赔偿制度
患者有权查阅医疗资料
15种新消费关系纳入调整范围
《消保条例》草案将15项新的消费关系纳入调整范围:
1.消费卡券
经营者发行消费卡、券,不得单方设定限制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因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消费卡、券不能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将消费卡、券的余额退还消费者。
2.客运服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地点和班次运送消费者,不得擅自违反约定或者承诺随意更换运输工具,不得故意绕行、超载、中途停运或者转运、途中加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中介服务
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不得采取强迫、欺诈、误导手段开展中介服务。
4.餐饮消费
餐饮经营者未经明示,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餐饮娱乐收费项目及价格,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向其明示;未明示的,消费者有权拒付。
5.摄影冲印
摄影冲印业的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未经消费者书面同意,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影像资料。
6.美容美发
从事美容、美发、整容、整形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材料和器具,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7.房产经营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律、法规,遵守与消费者订立的售房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要赔偿消费者损失。
8.装饰装修
经营者应当保证装饰装修质量,不得偷工减料,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一年。
9.物业管理
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利用共有部分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10.家用汽车
家用汽车的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相应的售后服务体系。家用汽车修理者以及其他从事修理、加工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偷换或者故意损坏零部件,不得虚列修理、加工项目;使用的零部件和材料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已经修理、加工的部位在三十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免费包修。
11.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纳入《条例》调整。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应当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治疗选择权以及隐私权,允许患者或者其家属查阅、复印检验检查报告、处方、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医嘱单等有关医疗资料。
12.教育消费
教育培训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不得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
13.洗烫经营
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14.旅游消费
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旅游线路、旅游时间、游览景点、交通工具、食宿等级、费用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15.公用企业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通信、殡葬等公共服务企业,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未经法定程序,公共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对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公共服务企业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记者 李冉 通讯员 周海亮 岳雁)
“新法”之“新”到底在哪里?8月16日,记者“旁听”论证会,在第一现场发现“新法”的三大“新点”。
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
草案增设六项新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但在维权实践中,还有一些权利需要进一步明确。《消保条例》草案为消费者明确增设了6项新权利。
①个人隐私受保护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②要求救助权
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内,其人身、财产遇到危险的,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救助,经营者应当给予救助。
③获得消费凭证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发票等购货、服务凭证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售后服务。
④投诉、举报权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以及经营者的服务态度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组织举报、投诉,或者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⑤抵制不良行业规定权
消费者有权对行业组织制定、经营者共同约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⑥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权
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符合其年龄、智力特点。法律、法规禁止或者不适宜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奖品、赠品不免责
草案设立十项新制度
①危险项目消费警示制度
②缺陷商品和服务召回制度
③奖品、赠品不免责制度
④未检示商品7天退货制度
⑤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制度
⑥食品销售进货检查验收和散装、裸装食品标牌公示制度。
⑦举证倒置制度
⑧惩罚性赔偿制度
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制度
⑩精神赔偿制度
患者有权查阅医疗资料
15种新消费关系纳入调整范围
《消保条例》草案将15项新的消费关系纳入调整范围:
1.消费卡券
经营者发行消费卡、券,不得单方设定限制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因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消费卡、券不能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将消费卡、券的余额退还消费者。
2.客运服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地点和班次运送消费者,不得擅自违反约定或者承诺随意更换运输工具,不得故意绕行、超载、中途停运或者转运、途中加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中介服务
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不得采取强迫、欺诈、误导手段开展中介服务。
4.餐饮消费
餐饮经营者未经明示,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餐饮娱乐收费项目及价格,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向其明示;未明示的,消费者有权拒付。
5.摄影冲印
摄影冲印业的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未经消费者书面同意,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影像资料。
6.美容美发
从事美容、美发、整容、整形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材料和器具,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7.房产经营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律、法规,遵守与消费者订立的售房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要赔偿消费者损失。
8.装饰装修
经营者应当保证装饰装修质量,不得偷工减料,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一年。
9.物业管理
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利用共有部分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10.家用汽车
家用汽车的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相应的售后服务体系。家用汽车修理者以及其他从事修理、加工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偷换或者故意损坏零部件,不得虚列修理、加工项目;使用的零部件和材料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已经修理、加工的部位在三十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免费包修。
11.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纳入《条例》调整。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应当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治疗选择权以及隐私权,允许患者或者其家属查阅、复印检验检查报告、处方、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医嘱单等有关医疗资料。
12.教育消费
教育培训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不得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
13.洗烫经营
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14.旅游消费
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旅游线路、旅游时间、游览景点、交通工具、食宿等级、费用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15.公用企业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通信、殡葬等公共服务企业,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未经法定程序,公共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对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公共服务企业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记者 李冉 通讯员 周海亮 岳雁)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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