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纳税人范围 山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6月27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办法》扩大了纳税人的范围,调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
此次修改主要是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我省实际,对省政府1988年制定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进行修改。在纳税人范围一款,增加了“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上,修改为:“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一)济南市、青岛市1.5元至30元;(二)济南市、青岛市以外的其他设区的市1.2元至24元;(三)非设区的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在免税范围上,修改为:“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以及经批准的福利企业自用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
责任编辑:宋宪霞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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