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车船税条例 载客汽车年税最低为240元

2007-07-04 09:03:36 来源:齐鲁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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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车船税办法》)自本月起实施。根据《车船税办法》,载客汽车的年纳税额最低为240元,最高不超过600元。车船税实行代收代缴制度,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为扣缴车船税。

    《车船税办法》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人为依法应当在本省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其中既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车船,也包括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拥有的车船,但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车船税。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载货类汽车由原来的按“净吨位”征税,调整为按车辆“自重”征税;载客汽车按座位数量或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车船税实行代收代缴制度,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税车辆的车船税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

    《车船税办法》按照车船用途和吨位的不同,分别确定了具体税额标准,其中载客汽车的年税额为240—60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96元;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6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60元;船按净吨位的不同,年税额为每吨3-6元。

    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应开始缴纳车船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税按纳税年度申报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责任编辑:宋宪霞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