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十一五”节能减排:高耗能企业要付高电价

2007-07-04 09:01:00 来源:齐鲁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近日,省政府下发《山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我省“十一五”期间要实现的节能减排目标,并公布了我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标准。

  根据该《方案》,到2010年,我省节能减排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28吨标准煤下降到1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2%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28.12立方米下降到20立方米以下,降低30%;二氧化硫(SO2)总排放量由2005年的200.28万吨减少到160.2万吨,减少20%;化学需氧量(COD)总排放量由77万吨减少到65.5万吨,减少14.9%;全省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

  今后,我省将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我省将加大该类行业和其他行业的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扩大到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等产品。

  从2007年起,加价标准为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15元,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04元;从2008年起,加价标准为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20元,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05元。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督促其加大节能减排力度。

  “十一五”期间,全省要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十三大类、105项;淘汰落后产品四大类、15项。其中,淘汰机立窑水泥熟料产能4500万吨;关停小火电机组430万千瓦。2007年,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炼铁产能248万吨、炼钢产能371万吨。对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关停的生产能力一律不得进行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着力抓好电力、钢铁、焦炭、水泥、造纸、酒精、味精等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对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下的酒精和味精生产企业,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

  今后,我省将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生物质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到2010年,新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由目前不足1%提高到5%,并力争到2010年实现全省范围内销售、使用乙醇汽油。

责任编辑:宋宪霞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