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个人出租房屋须纳税 综合征收率4%-20%

2007-06-14 11:00:48 来源:济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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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出台,个人出租房屋最高执行20%的税率。

    该办法规定,纳税人出租居民住房用于居住,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4%-6%;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7%-10%;

    纳税人出租居民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其他房屋,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2%-15%;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8%-20%。

    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依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收费凭据,且租金收取标准不低于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租金或同类房屋租金水平的,或虽低于基准租金或同类房屋租金水平但有正当理由的,以实际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作为计征依据。

    纳税人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收费凭据,或提供虚假上述资料的,以及出租房屋租金收取标准低于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租金或同类房屋租金水平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租金或同类房屋租金水平核定其计税租金收入。(记者 赵英明)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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