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法防治艾滋病 夜总会等列防艾重点场所
随着近年来防治艾滋病形势的日益严峻,国务院制定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简称《条例》)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我省根据《条例》授权,起草了《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草案)》。11月27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该草案。这是我省首次就艾滋病防治进行立法。
《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草案)》从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它吸纳了国务院《条例》的许多内容,比如不得歧视艾滋病人,患者享有婚姻、就业、入学等权益;严禁医疗机构拒诊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生活困难的艾滋病人遗孤接受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公共场所内不放置安全套将遭受处罚等。同时,也作出了许多细化规定。
草案第51条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治疗艾滋病用药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把艾滋病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诊断、治疗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农村居民艾滋病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品种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据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解释,以前并未将治疗艾滋病用药纳入报销范围,该办法正式实施后,城镇职工和农村居民可按相应的报销办法将治艾用药予以报销。
草案还明确列举了艾滋病防治重点公共场所:宾馆、饭店、招待所;歌舞厅、夜总会、酒吧、茶座;洗浴、桑拿、按摩中心;美容美发店(廊、中心);省人民政府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公共场所。同时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
《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施行。
责任编辑:宋宪霞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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