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四部门督导教育 八种教育行为不能评优

2006-11-16 08:38:33 来源:齐鲁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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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对2006年度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督导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该意见,教育工作中8种情形不能受表彰奖励。

    该意见由山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4部门共同制定颁布。据悉,本次教育工作综合督导将进一步加大对存在问题整改的督察力度,尤其是对全面完善“以县为主”教育管理体制,在县域内统一教师工资标准,将教师工资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落实中小学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和职业教育的督导。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受表彰奖励:教师工资不能按时发放;辍学率上升;教育经费总投入低于上年水平;有未拆除的D级危房或使用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校舍;有重大违法事件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乱收费问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4号)下达后违反规定超编制聘用人员和违规聘用代课教师。

    意见要求,各市、县(市、区)要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自评、复评,市级政府及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和督导等部门要严格把关。为了提高督导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意见称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专业化水平高、作风过硬的评估队伍。山东省政府对各市2006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从2007年4月中旬开始。(记者 温涛)

责任编辑:宋宪霞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