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出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
我市出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 常慕城)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菏泽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我市以各县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其中,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办法规定,市对各县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市对各县区补偿金额度,每季度公布一次,按年度统一结算。有关县区向市级补偿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库,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区。各县区获得的补偿资金,应统筹用于本辖区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牡丹区、市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按照省考核我市的办法进行,省考核我市的结果,即为市考核各区的结果,按照省考核数据分别计算各区考核得分,根据考核得分结果实施奖励或处罚。各县补偿金额度=县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2万元/微克/立方米。
根据要求,各县区应制定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需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并接受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环保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苏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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