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房屋征收补偿新办法出台

2013-09-03 10:36:00 来源:菏泽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菏泽房屋征收补偿新办法出台

  下月起实施;规定房屋产权调换(高层)过渡期不超过30个月

  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陈 力 市长孙爱军日前签署第8号政府令,向全市发布新的《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新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相比现行规定,“新办法”有诸多变化,本报为您详细解读。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不得少于30日

  “新办法”规定,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其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日;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根据“新办法”,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市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的名录,供征收当事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补偿面积参照普查及航拍资料

  “新办法”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予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低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最低保障面积46平方米对其进行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以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参照房屋普查及航拍等资料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违法建筑的,可给予一定补助。

  产权调换过渡期不超过30个月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从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止,按月计算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8元计算。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楼房的,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小高层或者高层楼房的,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0个月。确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7—10元的标准计算。

  牡丹区和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给予10000元的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小高层或高层住宅)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不同分别奖励7-12平方米安置面积。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