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护消费权益新规将施行 网购商品7日可退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10月1日施行,明确了网购、电视购物商品七天内可退货等新规定。《条例》为消费者增设多项新权利,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补充、细化,如关于要求赔偿权,《条例》第七条规定:消费者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为规范经营者的义务,《条例》创设一系列新的制度,主要包括缺陷商品和服务停止经营制度、消费者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制度、禁止擅自搭售制度、“三包”产品无负担退货换货制度、奖品和赠品不免责制度、禁止采用卡券等方式限制消费者权益制度等、无店铺经营商品七日退货制度等。其中,无店铺经营商品七日退货制度针对网购、电视购物等新兴购物形式,即网购和电视购物商品七日内也可要求退货。《条例》主要规范的消费领域和行业包括食品经营与销售、餐饮和娱乐收费、药品经营、医疗服务、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教育培训服务、商品房销售、装饰装修、物业服务、修理加工、汽车经营、美容美发、客运经营、旅游服务、摄影冲印、洗染服务、惊险娱乐项目经营、中介服务以及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邮政、通讯、金融等公共服务。(记者 钱铭 通讯员 周海亮 王致远)
责任编辑:宋宪霞
责任编辑:宋宪霞
新闻关键词: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山东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稿)》草拟完毕2006-11-24
- 山东拟出台规定:家用汽车售出三十日内可退换2007-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