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出台规定:家用汽车售出三十日内可退换

2007-09-19 08:39:39 来源:济南时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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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用汽车主要部件出现安全性能故障,售出三十日内,商家应按消费者要求予以更换或退款。在今天公布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这一规定纳入其中。

    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不同,在这一新《草案》的第三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家用汽车售出后三十日内,主要部件出现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免费进行修理或者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退款。”

    同时,家用汽车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维护、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失赔偿等事项,并建立与其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站点。

    在这一新《草案》中,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从原来的一年变为“不得低于二年”,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书面约定施工时限、施工质量、保修期限、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因施工质量问题或者因经营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需要返工、重做的,经营者应当免费返工、重做。

    另外,新《草案》对药品经营者也提出了“要求”,经营者销售药品时,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方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中药材的,还应当标明真实的产地。

责任编辑:宋宪霞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