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稿)》草拟完毕

2006-11-24 08:30:34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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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目前,《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草拟工作已全部完成。除了本报日前报道过的医疗、房产等焦点问题,在消费者的隐私权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方面,建议稿规定,消费者如遇到被搜身等严重的精神损害行为,最少应该获赔1万元。

  遇严重精神损害行为最少应获万元赔付
 
  时下,许多超市都有查验发票的行为,个别超市在商品失窃时甚至对顾客搜身。据建议稿总起草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巧良介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经营者如侵害消费者人身权致使其受到精神损害,应给予一定赔偿,但具体标准和数额一直没有定论。

  因此,建议稿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携带物品、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等严重精神损害行为,消费者最少可申请赔偿1万元。

  旅游途中强制误导消费可追加一倍赔偿

  建议稿规定,从事旅游业的经营者应与消费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路线、游览景点、食宿标准等事项。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游览景点、食宿标准等,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对于存在欺诈行为的相关单位,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根据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增加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假手服务费用总额的一倍。

  受虚假招生欺骗可要求退费

  建议稿提出,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者如有不具备招收受教育者的合法资格、以虚假的学生成绩证明教育成功、虚构培养协议或就业率等行为,受教育者有权要求其加倍退还全部学费、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记者 黄强)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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