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新规
鲁网9月11日讯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质效,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与2021年9月印发的《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相比,《规定》拓宽了举报途径,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公布举报途径,增加了“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并强化了对举报人信息的保护。
与《暂行规定》相比,《规定》拓宽了举报奖励渠道和发放方式,在原有寄送书面材料或者个人送达、“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省环保督察热线的基础上,增加“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拓宽举报渠道,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投诉举报。增加“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鼓励各市在严格遵守财务规定的前提下,对部分小额奖励采取电子支付等方式发放。
《规定》继续采用以“罚款额度+违法情形”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的模式,以处罚、处理结果为基础,针对不同程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不同档次的奖励,进一步增加可操作性。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制度文件,对部分举报奖励情形的表述进一步规范。
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实名举报人进行奖励。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的,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
(一)警告、通报批评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本项与其他各项不重复适用。
(二)处不足3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三)处3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四)处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五)处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六)处6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七)移送行政拘留案件且被公安机关受理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八)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且被公安机关受理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九)涉嫌犯罪案件,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所举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在本条第一款第八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所举报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在本条第一款第八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200000元奖励。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奖励的情形,视情况给予奖励。
此外,《规定》强化对举报人信息的保护,将《暂行规定》中涉及举报人信息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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