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实行镇街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
晨刊讯(记者 亓楠楠 通讯员 亓明宝)记者从市编办、市民政局获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镇街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健全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设立管理的镇街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对登记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镇街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的开展,将进一步规范我市镇街敬老院的服务管理。
据悉,《通知》对镇街敬老院事业单位登记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在登记范围上,规定经区以上民政部门许可设立,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公益性服务,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可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在登记条件上,要求具有规范的名称,统一为“××区××镇(街道)敬老院”;具有适当规模和适应业务活动开展所需的场所及必要的设备设施;具有规范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配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具有与业务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最低限额不少于15万元;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登记程序上,明确了镇街敬老院取得民政部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方可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提出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依程序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此次登记的目的是使镇街敬老院取得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镇街敬老院登记为法人,既不作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该机构和人员编制审批的依据,也不能作为确定工作人员事业编制性质的依据,其工作人员享受原身份相应的工资报酬和社保待遇。
责任编辑:苏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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