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从7月1日起 提高失独子女家庭扶助标准

2013-08-05 10:11:00 来源:莱芜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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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韦勇)8月1日,记者从市人口计生委了解到,新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条款后,我市首次作出政策性调整,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失去独生子女家庭扶助金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到300元,以此缓解失去独生子女家庭的经济困难。

  新修改的省《条例》增加了“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的条款,这是我省首次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予以立法确认。

  据了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自2004年起实行的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我市目前仍执行省规定的每人每月80元的奖励标准。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是国家自2007年建立和实施的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扶助制度,我市一直执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110元、失去独生子女家庭每人每月135元的补助标准。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将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纳入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定,进一步确认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的法律地位,为两项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提供了法制保障,有利于更加有效地维护计生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关注和改善民生。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