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正式实施“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2014-02-14 10:12:00 来源:潍坊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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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朱永昌)记者日前从市财政部门获悉:为平稳有序推进营改增改革试点,根据《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我市正式实施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政策,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可到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法规税政科咨询,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

  该《办法》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月均增加额在10000元及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提出政策补助申请。各级财政部门应分别设立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试点税负增加企业的财政扶持。财政扶持资金按照“按期申请、半年预拨、全年清算、分级负担”的方式进行管理。

  《办法》要求,为保障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应于每年7月份向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申请预拨财政扶持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试点纳税人报送的预拨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按照上半年税负增加额的70%预拨财政扶持资金。

  据了解,符合申请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向所在县级财政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财政扶持资金清算申请。201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清算年度,考虑到纳税从第一次提出清算申请,申请期限延期至2014年2月20日。具体政策可登录潍坊财政网:www.wfcz.gov.cn了解。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