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机动车报废新规实施 不审强制报废
德州新闻网讯(记者 孙良玉 通讯员 范晓燕)4月14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获悉,下月起我市将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简称:新规定),对连续3个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一律强制报废,公安部门将督促车辆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此外,新规定还明确提出了各类机动车的“退休”年限,其中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等。而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新规定中涉及的“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并不是指连续3年未获得检验合格标志。”车管民警提醒,现行机动车年检规定是,非营运的全新机动车前6年是两年一检,第6至15年是一年一检,15年之后就是半年一检。按照这个计算标准,一辆全新的私家车,连续3次即连续6年未年检就会被强制报废。而对于超过15年的老旧车,连续3个检测周期(即1年半)未获得合格标志,就将被强制报废。
另据了解,对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的,车管民警将严格按照新规定的计算公式(如下)核算使用年限:累计使用年限=原状态已使用年+(1-原状态已使用年/原状态使用年限)×状态改变后年限。(备注:公式中原状态已使用年中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例如,已使用2.5年按照3年计算;原状态使用年限数值取定值为17;累计使用年限计算结果向下圆整为整数,且不超过15年。)
据了解,新规定要求,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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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时间解读
新规定关于机动车连续3个未检验周期从2013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
新规定实施后,对教练车、旅游客车、公交车等缩短使用年限的车型,强制报废日期在2014年4月30日以前的,使用年限可按规定延长至2014年4月30日。自2013年5月1日起,临近使用年限不足1年以及连续2个检验周期未检的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就近的车管所或车管服务站办理车辆检验业务。
与此同时,公安车管部门还将严格执行临近报废期车辆登记管理规定,对临近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不予办理变更使用性质、转移登记以及迁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管理区域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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