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究被投诉者责任
受理机构
《山东省行政投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确定相应投诉工作机构(或工作人员)负责办理行政投诉工作。上级政府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对下级政府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投诉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受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有关行政行为的投诉;对受理的行政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投诉机构交办的投诉事项。
行政投诉工作机构有权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并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办理期限
办法明确,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进行投诉。本人不能投诉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投诉,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局面说明理由;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投诉或转交相应机关处理。其中,行政投诉事项应当由下级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办理的,上级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2日内转交办理,并同时告知投诉人。
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办理的投诉,经投诉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组织实施调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应当抄送被投诉人任免机关,同时将处理决定送达被投诉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受理的行政投诉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上级交办的行政投诉事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20日内办结;重大、复杂的行政投诉事项经本级行政投诉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20日;因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上级投诉工作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为投诉人保密。不得泄露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需要转交被投诉单位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核实、解决的,应当摘要转交。
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由负责调查的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决定或者建议其职务任免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告诫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向被投诉工作人员职务任免机关提出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等处理建议;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机关有违规行为,经查属实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投诉保密规定;不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理投诉;损害投诉人、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阻拦、限制投诉人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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