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次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立法
本报12月8日讯(记者 孙勇)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影响空气质量和公众健康的一大顽疾。对此,我省拟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立法,对全省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没有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将不能上路行驶。这也是山东首次在全省范围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立法。
今天,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草案,如果车辆没有达到山东执行的国家机动车阶段排放限值标准,将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对未达到山东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外地在用机动车,也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草案在限行方面也作出规定,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并可以在城市出入口和主要交通干道设置机动车排气污染自动检测系统。如果政府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应公开征求民意,并在正式实施30日以前对外公告。
草案规定,如果在用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到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达不到排放标准且不属于强制淘汰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达不到排放标准且属于强制淘汰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收取费用。如果机动车没有环保标志上路行驶,不仅会被暂扣行驶证,还将被处200元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按要求对机动车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使机动车排气污染符合规定排放标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装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如果违反规定,造成装置失效使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和其他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复检,处200元罚款;逾期不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责任编辑:鲁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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