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养老保险条例拟作修改 灵活就业人员不强求
今后,济南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可能不被强制执行。如果参保人员离退休前离开济南市,符合条件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转移;不符合条件的则保留在济南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参保
日前召开的济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相关人士认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情况复杂,规定其必须参保难以执行。国家目前对这两类人员的参保政策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尚未出台具体规定。因此,将这两类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妥。
对此,二次审议稿不再规定上述两类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提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聘用的非在编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也将依照条例执行。
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应保留
在之前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有的企业和听证会陈述人提出,为适应就业人员跨地区流动的需要,应该明确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则认为,跨地区的就业人员流动情况复杂,如果在条例中对具体转移手续的办理进行规定,也是难以实现的。
二次审议稿就此提出,参保人离退休前离开济南市时,养老保险关系符合转移条件的,按规定转移;不符合条件的,保留在济南市。
参保人离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八种违规行为将受到严惩
相关专家提出,有关养老保险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劳动法》等法规中已有明确的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因此,二次审议稿只需明确列举违规行为。
这八种违规行为具体为,未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编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记者 姜玉泰)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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