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解读《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会
[2017-6-27 10:30]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定于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上午10:00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住建厅负责同志解读《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届时本网将会进行直播。
[2017-6-28 10:00]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事业处处长 丁绍敏: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7号)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工程建设标准化和质量监督工作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今天,我们邀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宋锡庆先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监察专员李印先生,对两个办法进行发布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省直、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
首先,请宋锡庆副巡视员介绍有关情况。
[2017-6-28 10:0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 宋锡庆: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首先,借此机会,向多年来关注、关心和支持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感谢!下面,向大家简要介绍《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简称“《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简称“《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一、《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一)起草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要完善标准化法规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出台相关文件,积极推进质量标准建设。近年来,省住建厅贯彻落实国家、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有关工作要求,围绕住建领域重点工作,健全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得到不断加强。但是对标国际标准,我省工程建设标准仍存在着供给不足、水平不高、实施不力等问题,这迫切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立法,健全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体系,以标准管理规范引导建设市场行为,保障我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二)起草过程。2013年,省住建厅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启动了《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论证和起草工作。2016年,《标准化管理办法》被列为省政府规章一类立法项目。经多次讨论完善,形成《标准化管理办法》会签稿,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10部门会签; 2016年7月初,形成了《标准化管理办法》草案,报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标准化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正式发布实施。可以说,《标准化管理办法》凝聚着各方面的努力和心血,《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出台,使我省首次在工程建设标准化立法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这对于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意义重大。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标准化管理办法》共26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经费保障,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一是界定了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标准化管理办法》按照《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和新修订的省级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职责界定,首次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住建、规划、通信、人防等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作了细化归结。
二是规范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管理。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原则、程序和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成、成员要求作了明确;对已发布地方标准,要求根据复审结果,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及废止。
三是首次明确了地方标准项目的分类和发起。《标准化管理办法》指出地方标准项目分为:政府委托项目和社会申报项目;政府委托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社会申报项目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根据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需要,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四是突出了团体和企业标准制定的主体和要求。为补充完善新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标准化管理办法》鼓励有能力的团体、企业制定标准。并明确团体标准由具备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根据市场和创新需要,制定并发布;企业标准由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并实施。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五是强化了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实施。《标准化管理办法》要求工程建设要全过程执行标准,建设、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严格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并强调了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情况、处理结果与诚信管理体系的衔接。
[2017-6-28 10:09]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一)起草背景。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住建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政府监督工程建设的重要手段,对于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生命财产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建筑业的转型升级,工程质量管理的制度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出现了建设单位责权不匹配、新的责任单位界定不清楚、监督力量配备缺口较大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约束力不足等新情况、新问题,原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和要求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充分发挥质监站的作用”。因此,贯彻落实好中央的决策部署,做好新形势下的质量监督工作,迫切需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立法工作,以强化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监督工作效能,满足人民群众质量需求,保障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二)起草过程。省住建厅于2012年启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2013年5月完成了《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初稿。2015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列入省政府规章立法一类项目,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会签稿,送省编办、经信委、财政厅、质监局、安监局等5部门进行了会签。2016年9月,召开《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立法讨论会,形成了《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草案,报送至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正式发布实施。应该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方方面面共同努力的结果,凝聚了全省住建系统的心血和智慧,对推动和改进全省质量监督工作意义重大。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过程监管、竣工验收备案、质量保修与投诉、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五十六条。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调整监管模式。《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定管理职责范围保持了一致。同时还对限额以下、乡村工程以外的,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如何监管进行了明确和补充,实现了全省所有城市、乡村工程质量监管的全覆盖。《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模式。通过随机抽查抽测,可以避免受检单位做表面文章,监督人员更容易看到真实的情况,增强了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威慑力,更加灵活、合理的配置监督资源,提高监督效率。
二是推行政府购买服务,试行监理报告制度。《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这项规定可以有效解决当前监督机构人员数量不足、专业配置不齐全等问题,有效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同时,为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监管中的作用,《办法》明确,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企业要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目前,省住建厅已组织部分地市积极开展监理报告试点工作。
三是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增加新的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强调,建设单位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针对目前建设单位在造价、发包、工期、材料采购等方面突出存在的违规行为设立了责任界定条款,有效维护了工程参建各方的权益,弥补了建设单位权责不匹配的问题。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由于未将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测单位、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列为工程质量责任单位,致使相关单位、企业的违规行为成为工程质量的突出隐患。对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以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这既是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效补充,也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向纵深的推广和延伸。
四是推行制度机制创新,加大民生工程监管力度。《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创新性的提出了推行工程优质优价、工程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三项制度,旨在落实国家供给侧改革和我省新旧动能转换系列政策,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施工企业加强过程控制,提高创优质工程的积极性,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信守承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有效解决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和纠纷,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权益。同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强化了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质量监管,要求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突出了我省对以保障性住房工程为代表的民生工程质量重视和关怀。
[2017-6-28 10:17]三、保障措施
《标准化管理办法》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从组织领导、宣传普及、监督检查等方面,都明确了具体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学习,准确宣传。召开宣传贯彻会议,通过专家解读、交流研讨等多种方式,组织住建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准确领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全面理解、精准把握两个办法的基本内涵、主要内容,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贯彻执行两个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针对住建行业从业人员关注的标准申报编制、房屋质量保修、投诉处理等重点条款,深入剖析、详细解读,切实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存在的误区和难题。统筹利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增强百姓普法、学法热情,提高广大群众的标准化管理和工程质量意识。
(三)认真总结,学用结合。以《标准化管理办法》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认真研究解决规章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法规制度体系,构筑标准化管理和质量监督长效机制。结合宣传贯彻两个办法,全面提升工作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为实现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营造良好的环境。
各位媒体朋友们,以上是对《标准化管理办法》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的简要介绍。请大家深入宣传两个办法的精神实质和相关要求,形成全社会大力支持工程建设标准化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为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的胜利召开!谢谢大家!
[2017-6-28 10:20]丁绍敏:现在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2017-6-28 10:21]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核心任务之一,是构建层级清晰、配套衔接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新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培育团体标准。请问我省制定的《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是如何贯彻这一精神?
[2017-6-28 10:21]宋锡庆: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培育团体标准”,是加快构建国家新型标准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手段,这一精神在我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得到了全面体现。
一是放开了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对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资格,不设置行政许可,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根据市场和创新需要,制定并发布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发布的团体标准,不需要行政备案。二是扩大了团体标准制定范围。团体标准作为新型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主导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政府标准)的重要补充,在没有政府标准的情况下,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及时制定团体标准,填补政府标准的空白。根据市场和创新需要,即使有现行政府标准,为了细化提高政府标准,团体标准制定主体也可制定严于现行政府标准的团体标准。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积极引导、培育发展团体标准。计划到2020年,团体标准能够达到一定规模。
[2017-6-28 10:23]央广网记者:《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进行了重新明确和扩充,请问这些单位的质量责任是如何界定的?我省对落实这些单位的质量责任主要采取了哪些监管措施?
[2017-6-28 10:23]李印:这位记者的问题非常好。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为工程质量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我省实际,对条例进行了扩充,将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测单位、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列为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其中,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我省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参与工程建设的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终身责任。
同时,为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我省实行“两书一牌一档案”制度,一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要提交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授权书。二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建筑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三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
[2017-6-28 10:26]大众日报记者:请介绍一下保障性住房工程按照百分之百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
[2017-6-28 10:27]李印:这位记者问的问题,是省里出台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一个创新点,在全国也是首创。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一项基本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当按照不低于应取样数量30%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充分保护低收入群体权益,体现地方立法“以人为本”的原则,《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调高了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见证取样比例,取样从不低于应取数量的30%提高到了100%。《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规定,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施工、监理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6-28 10:28]丁绍敏:记者提问就到这里。大家如果有继续采访的问题,请联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张殿方,联系电话:87080876。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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