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战略,护航企业“走出去”工作发布会
[2017-4-26 8:20]鲁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定于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下午3:00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同志介绍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战略,护航企业“走出去”工作。届时本网将会进行直播。
[2017-4-26 15:00]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发布处处长 陈强: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为贯彻好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工作部署,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我省税务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措施,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走出去”企业的赞赏。今天,我们邀请省国税局副局长刘崇俊先生和省地税局副局长李亚先生,发布山东省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有关情况和《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十项措施》。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
首先,请李亚副局长介绍山东省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有关情况。
[2017-4-26 15:02]山东省地税局副局长 李亚: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带一路”战略,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部署,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不断强化战略思维、担当精神和服务意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推动工作落实,积极服务“走出去”企业,为我省企业“走出去”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下面,我代表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就全省税务部门服务“一带一路”战略、支持企业和个人“走出去”发展的做法、相关措施作一介绍。
一、认真执行税收协定,维护企业和个人境外税收权益
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它是国际税收关系与税务合作的法律基础,在保护跨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双边或多边经济、技术、文化、人员交流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截至2017年3月,我国已与105个国家(地区)签署了税收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其中包括5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东道国遇到涉税争议时,除了运用东道国的国内法提供的行政复议和法律救济程序外,还可以按照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条款,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向东道国提起相互协商程序进行磋商解决,能够有效化解境外的涉税争议。2014年至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双边协商机制,成功解决了13起跨境涉税争议,涉及税款7.7亿元。我省烟台市税务部门了解到某石油服务集团在哈萨克斯坦遭遇不公平税收待遇后,经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发起相互协商程序,帮助该企业将在哈萨克斯坦的税率由20%调为10%,并退回税款530万元。目前,我省企业和个人主动利用相互协商条款维护自身利益的情况还不多。我们希望,有越来越多的“走出去”企业和个人能够提高运用税收协定的意识和能力,在境外遇到税收争议或不公正税收待遇时,及时向税务部门反映。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提起相互协商申请时,要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6号公告)的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以便国家税务总局能够有效地与东道国税务主管当局协商,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利益。
二、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增强企业发展动力
近年来,全省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工作系列要求,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抓手,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发展。在“走出去”税收服务方面,各级税务部门认真执行国家对外投资相关税收政策,切实落实税收协定待遇、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出口退免税等各项税收优惠,大力促进我省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助力企业走出去、走得稳、走得远。2016年,全省税务部门共为109户企业办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5295万元;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1706万元;“走出去”企业用于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共计办理出口退免税2.2亿元。各项税收优惠和税收协定待遇的及时落实,有效地消除了企业境外所得的双重征税问题,降低了企业税负,增强了企业“走出去”的发展动力。
[2017-4-26 15:08]三、加强国地税合作,提高服务质效
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时代的到来以及国际税收规则的变化,给企业“走出去”带来了极大挑战。全省国地税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集成双方人力、物力等资源,共同解决涉税服务的难点、痛点问题,提升了服务效能。一是联合调查建档。联合开展企业信息核实工作,共同建立“走出去”企业(个人)清册,形成完整的“走出去”企业(个人)信息库。二是联合释疑解惑。双方筛选确定重点“走出去”企业,通过联合培训、座谈会和实地走访,掌握企业“走出去”存在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联合研究解决。
2016年4月,省国地税联合举办了“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服务企业走出去”专题培训研讨会,培训辅导100家“走出去”企业,通过现场答疑,帮助企业解决涉税问题20余个。省国地税联合编写了《境外投资企业及个人境外所得税收纳税遵从与境外税收争议处理指引》和《“走出去”企业百问百答》,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整合形成3类29项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广泛收集服务典型案例,在内外网站设置专栏,通过微信、微博进行宣传,方便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学习查阅。三是联合精准服务。联合组织业务骨干对“走出去”企业开展“面对面”、“点对点”、“一对一”的精准服务,从事前、事中与事后全方位全过程做好国际税收宣传辅导,量身定制“走出去”政策解读,提醒企业主动规避境外税收风险。全省共走访“走出去”企业1436户次,开展针对性辅导211户次,通过 “谈、送、帮、教” 等宣传辅导和服务,为“走出去”企业落实税收优惠1.7亿元。
为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形成服务合力,更好地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服好务,今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总结以往服务“一带一路”实践基础上,又共同研究制定了《联合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十项措施》。一会儿,省国税局的刘崇俊局长还要进行发布。
四、打造服务平台,强化服务保障
全省税务部门运用“互联网+”思维,不断优化服务方式,拓展服务渠道,努力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税收服务。一是将“互联网+”的思维引入国际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和“走出去”企业工作中,依托互联网和移动互联技术,拓展互联网办税和移动终端办税方式,积极打造“网上税务局”、“智能税务局”和“指尖税务局”。二是在12366服务热线设置专席,解答 “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政策咨询,及时回应纳税人诉求。去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在上海成立了12366双语热线和双语网站,开设“一带一路”专栏,建议“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可以多利用双语热线和双语网站,寻求专业税收指引与指导。三是开展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展了国别投资税收指南研究工作,全面覆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我国“走出去”主要投资目的地。截至目前,已发布了36个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其中23个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山东国地税部门承担并完成了《中国居民赴韩国投资税收指南》,《中国居民赴南非投资税收指南》和《中国居民赴以色列投资税收指南》的编写任务,有的已在税务总局网站发布。国别投资税收指南的编写发布,将为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加优质的税收服务。
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多年来,新闻界、有关部门和企业给予了全省税务部门大力的支持与配合。今后,希望在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助力企业“走出去”发展过程中得到大家更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谢谢大家!
[2017-4-26 15:13]陈强:下面,请刘崇俊副局长介绍《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联合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十项措施》。
[2017-4-26 15:14]山东省国税局副局长 刘崇俊: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为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更好地服务我省“一带一路”沿线“走出去”纳税人发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结合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实际,深入总结经验,积极创新举措,研究制定了《联合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十项措施》,现在由我予以正式发布:
一、联合开展税收宣传
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宣传主题,向社会宣传发布服务内容和措施;联合组织“一带一路”不同国家税收专题宣讲会,对“走出去”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辅导,帮助其提升境外税收风险防范能力;印制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宣传手册,免费发放到纳税人,为其提供税收政策服务指导。
二、全面落实税收协定待遇
结合我省 “一带一路”沿线“走出去”纳税人现状和特点,共同组织开展税收协定专题辅导,联合开展境外所得多层抵免及当期抵免政策研究;简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审核开具程序,帮助“走出去”纳税人在境外及时享受收协定优惠待遇。
三、联合开展“走出去”纳税人走访
联合开展“一带一路”沿线“走出去”纳税人走访活动,省、市、县三级税务部门分别成立联合走访工作组,制定走访方案,共同确定走访对象,深入了解纳税人发展方向、投资经营动态和涉税诉求等,及时提供“一对一”专业化服务。
四、联合开展境外投资分析
共同建立“走出去”纳税人清册和税收服务“一户式”纳税人档案,联合开展“走出去”纳税人调查分析,按照行业分布、投资形式、投资目的地税收政策、投资所得税负情况等,研究分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环境,为纳税人境外投资提供决策参考,向地方政府报告境外投资管理合理化建议,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五、联合组建服务团队
组建有税务系统、中介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参加的专家服务团队,定期召开座谈会,研究跨境税收风险控制,分国别发布境外税收风险预警指标或模型,开展“走出去”纳税人税收风险测试,辅导其提升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境外投资风险。
[2017-4-26 15:18]六、联合落实BEPS行动计划
选择 “一带一路”重点“走出去”跨国企业集团,联合辅导BEPS行动计划和落地措施,协助建立内控机制,帮助准备国别报告,引导其遵循“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国际税收规则,自觉遵从商业实质安排原则。
七、建立协商快速响应机制
纳税人在境外遇有税收协定执行争议或遭受不公正税收待遇,可以随时向当地国、地税任一部门提出相互协商申请,国、地税通过双方合作通道,及时传递相关资料和信息。省国地税局共同组织专家小组,研究商讨跨境税收应对策落,辅导企业准备协商材料,向总局提出跨境税收协商申请。
八、研究境外投资税收政策
省国、地税局共同组建“一带一路”税收研究中心,重点围绕纳税人境外投资所关注的外国税制、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转让定价及税务争端解决等开展专题研究,翻译有关国家税制、编撰有关国家的投资税收指南等,通过门户网站发布相关研究成果和税收风险提示,为“一带一路”企业提供税收法理支持和政策指导。
九、联合优化12366热线服务
联合开展“一带一路”专线人员税收政策培训,提高12366专席人员专业素质;定期整理分析境外投资企业涉税咨询问题,建立政策回复标准题库,提高问题答复的及时性与准确性;设立服务“一带一路”专线税收专家团队,完善12366专席人员与专家团队联系制度,为热线政策咨询提供专业保障。
十、搭建税收服务平台
按照总局《国地税合作规范3.0》要求,共同搭建国地税“一带一路”国际税收交流服务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享涉税信息,搞好工作协作。建立与商务、工商、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交流,形成服务合力,共同服务“一带一路”“走出去”纳税人发展。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山东国税、地税部门将以落实联合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十项措施为契机,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工作,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全力护航山东“走出去”企业蓬勃发展。恳切希望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给我们以更多的关心、关爱和支持,共同营造全社会共同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助力“走出去”企业发展的浓厚氛围!谢谢大家!
[2017-4-26 15:23]陈强:现在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2017-4-26 15:23]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据我了解,我省许多企业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都有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意愿。企业如想“出海”去“试试水”,请问在税收上要关注哪些问题?
[2017-4-26 15:24]刘崇俊:您提的这个问题很好。企业在“走出去”之前以及“走出去”过程中,都应关注税收问题,注意税收风险防控。
企业“走出去”的形式有所不同,有的企业要做绿地投资,有的是海外并购,还有的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或者在海外构建融资平台,组织架构上有的采用总分模式,有的采用母子模式等等,不同的形式、类型,在税务方面考虑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总的来说,有“三门功课”是一定要做的:一是要弄清楚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情况,二是要弄明白我们国内涉及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规定,三是要看我国与对方签订的税收协定。
在税务风险方面,就国内政策方面,可以关注企业居民身份、跨境重组以及受控外国企业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点;在东道国,要关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风险;涉及外派员工的,还要关注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管理风险。建议企业做好税务风险内控,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境内外的税务风险。
企业如果遇到“走出去”税收问题,也可以按照刚才发布的《十项措施》要求,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反馈或直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我们国地税机关会努力提供“全天候”的税收服务,做维护“走出去”企业合法税收权益的坚强后盾!
[2017-4-26 15:28]齐鲁晚报记者:税收协定对于保护我国企业和个人“走出去”,具有很大作用。请问,“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东道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一般需要什么程序?
[2017-4-26 15:30]李亚:正如这位记者朋友所言,税收协定在保护我国企业、个人“走出去”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至于在东道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需要什么样的程序,还要看具体国家、地区的规定。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目前各个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模式,主要有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等。在实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的模式,如比利时等国家;部分实行事先审批,比如英国、德国等在处理部分所得类型的税收协定待遇时采用此种模式。在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中,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比如韩国就是这样。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判断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是一种常见模式,如美国、新加坡都采用这种模式。另外,香港等税收管辖区,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仅在纳税申报时注明即可。所以,建议“走出去”的企业和个人,要了解东道国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方式,并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充分地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2017-4-26 15:32]中新网记者: 如果“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境外遭受不公正待遇,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2017-4-26 15:32]李亚:如果对方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除依照东道国的法律进行救济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以书面形式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其中,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比如,如果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遭遇税收歧视,或者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的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等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向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国家税务总局会及时与对方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017-4-26 15:34]陈强:记者提问就到这里。大家如有需要继续采访的内容,请联系省国税局李振东,电话:85656421,或者省地税局王法坤,电话: 82613860。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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