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山东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发布会

2017-04-05 12:09: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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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4-5 12:14]鲁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定于2017年4月6日下午2:30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金融办、省老龄办负责同志通报我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届时本网将会进行直播。

  [2017-4-6 14:30]魏长民: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开兴先生,省公安厅巡视员槐国栋先生,省司法厅巡视员吴溪清先生,省金融办副主任、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葛志强先生,省老龄办主任丁希滨先生,向各位介绍我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并通报有关典型案例。

  出席今天发布会新闻单位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构、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

  首先,请丁希滨主任通报2016年山东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17-4-6 14:31]丁希滨: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省老龄办联合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金融处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办,经层层推荐评审,评出2016年山东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7七类20件,在此进行通报:

  一、赡养纠纷类。这类案例涵盖了分家析产引起的家庭成员之间(建议调整为"家庭成员之间因分家析产")不同类型的赡养纠纷,(建议调整为:"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引发)案例既从多角度向老年人讲解如何依法维护自身被赡养权,又对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进行教育,同时还为各类赡养案件提供审判思路。据了解,当前赡养类纠纷有两个特点值得关注,一是农村的发生率远高于城市,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农村地区老年人的财产状况、生活状态存在短板,农村老年群体是扶贫脱贫的重点,农村的高龄老人更是难点;二是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需求容易被忽视。老年人与子女缺乏交流沟通,特别是老年人因得不到子女精神上的慰藉,内心更加敏感、脆弱,致使小矛盾转成大冲突,重者还会发生轻生等极端事件。公布此类案例的意义在于,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对子女进行思想教育,引导子女将精神赡养与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同等重视。这类典型案例有赡养纠纷类6件,分别是:1、荣成市人民法院承办的周某某诉子女赡养纠纷案;2、平邑县人民法院承办的刘某某诉子女赡养纠纷案;3、夏津县人民法院承办的时某某、徐某某诉子女赡养纠纷案;4、临清市人民法院承办的许某某诉养女赡养纠纷案;5、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的成某某诉子女赡养纠纷案;6、淄博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的张某某诉其子赡养纠纷案。1、周某某诉子女赡养纠纷案,威海荣成市人民法院崖头法庭承办;2、刘某某诉子女建房出资案,临沂平邑县人民法院铜石法庭承办;3、时某某诉子女赡养纠纷案,德州夏津县人民法院承办;4、许某某诉养女赡养纠纷案,聊城临清市人民法院烟店法庭承办;5、成某某诉子女赡养纠纷案,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承办;6、张某某诉其子赡养纠纷案,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承办。

  二、电信诈骗类。近年来,此类案件呈高发态势,比较多的是采用电话媒介,线上宣传、线下实施,诈骗手段不断翻新,受害人以中、老年人居多。这类典型案例有电信诈骗类6件,分别是:1、冒充法官实施电话诈骗案,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警大队承办;2、冒充名医实施电话诈骗案,淄博市公安局张南分局承办;3、冒充公安干警实施电话诈骗案,烟台市反诈骗中心承办;4、藏品拍卖方面的电话诈骗案,济宁市鱼台县公安局承办;5、冒充公安干警实施电话诈骗案,德州市齐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承办;6、冒充亲人实施电话诈骗案,菏泽市巨野县反诈骗中心承办1、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承办的民警紧急致电劝阻耄耋老人被诈骗案;2、淄博市公安局张南分局承办的范某等人冒充名医诈骗案;3、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承办的民警快速出警阻止老人被诈骗案;4、鱼台县公安局承办的贾某以收藏为名诈骗案;5、齐河县公安局承办的民警走访阻止留守老人被诈骗案;6、巨野县公安局承办的刘某等人冒充亲属诈骗案。

  三、劳动纠纷类。公布此类案例的目的在于指导低龄老年人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如遇到未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形,如何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又实际付出劳动如何领取养老金,同时,提醒老年人在老有所为时,需要在哪些方面维护自身劳动权益。这类典型案例有劳动纠纷类2件,分别是:1、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刘某甲与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2、东营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的张某与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四、交通事故类。老年人身体机能渐行退化,反应迟缓、骨骼疏松,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如不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不但容易致贫、返贫,而且还可能因无力医治而致残致命。公布此类案例的目的在于指导老年人在自身遇到交通事故时如何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指导老年人在子女等赡养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维护自身的被赡养权益。这类典型案例有1、某公司诉刘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2、张某诉某石油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东营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

  交通事故类2件,分别是:1、肥城市人民法院承办的杜某某等人诉晁某甲等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的王某某诉王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1、杜某某诉晁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泰安肥城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2、王某某诉王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承办。

  五、养老金纠纷类。养老金是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石,是老年人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两种类型的养老金纠纷。一类是目前的热点,因企业改制引发的养老金纠纷。此类涉法涉诉纠纷,有些老年人上访多年没有结果,但通过提请劳动仲裁,短时间就解决了,老年人也非常满意。这就提示老年人要学法用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类是当前的难点,老年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被骗。提醒老年人在投资理财保险产品时,一定要咨询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防止一些公司夸大宣传,随意许诺,同时,也要结合自身经济状况,量力而行,不能盲目跟风。这类典型案例有养老金类2件,分别是:1、姜某等多人申请代办养老保险被骗案,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2、梁某等多人诉某企业拒付抚恤金案,威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1、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的姜某等人申请代办养老保险被骗案;2、威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的梁某等人诉某企业拒付抚恤金案。。

  六、物权保护类。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农村年轻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村低龄健康老年人仍然是耕田劳作的主要劳动力。农村留守老年人耕种的承包土地被他人非法侵占,老年人势单力薄、无力抗争的情形不是极个别现象。公布这类案例的意义在于,指导老年人依法维护用益物权,而适度、便利地处理该类纠纷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物权保护类1件,为这类典型案例是:东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的张某某诉范某某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山东省东平县东平第二法律服务所承办。

  七、非法集资类。非法集资者利用老年人理财意愿强烈、风险意识较差的弱点,以高额回报、保本保收益、赠送礼品等为诱饵,向老年人吸收资金。这类案件一般参与人数众多,许多老年人投入养老钱、保命钱后血本无归,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公布此类案例的目的,在于宣传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开展警示教育,努力提高老年人风险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保障老年人度过一个平安的晚年。这类典型案例是:烟台市预防打击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置的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集资类1件,为: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烟台市预防打击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我们这次评选的是典型案例,并非公检法部门通常意义上按照案件审查程序评选出的优秀案例。这些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针对性,是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热点、难点。我先从总体上简要在这里介绍一下,部分频发的纠纷产生的原因或者特点。稍后请有关部门我们法院、公安、司法、金融办的领导作为大家进行具体介绍案例的深入评述。

  一、就赡养纠纷类案例而言,。涵盖了分家析产引起的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矛盾而导致的赡养纠纷、抚养关系中的赡养纠纷、子女相互攀比引起的赡养纠纷、贫穷女儿养老而富有儿子却不养老的赡养纠纷、以赡养为名侵占老年人财产不成造成的赡养纠纷、继子女与生身父母、继父母的赡养纠纷等等,情势多样,既为各种情况下老年人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被赡养权案例指引生活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做出提示,又对子女在各种情况下如何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做出了案例引导又为还未进入老年的朋友们如何分配现有储蓄和资产配置做出预警。据了解,当前赡养类纠纷还有两个特点值得关注,一是一是农村的发生率远高于城市,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农村地区老年人的财产状况、生存状态不容乐观,扶贫脱贫农村是重点,农村的高龄老人更是难点;二是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需求多容易被忽视,老年人因得不到子女精神上的慰藉,内心更加敏感、脆弱,致使小矛盾转成大冲突,重者还会发生轻生等极端事件。很多与老年人对簿公堂的子女,与老年人之间形同陌路,多年互不往来。老年人因得不到子女精神上的慰藉,内心更加敏感、脆弱,致使小矛盾转成大冲突,重者还会发生轻生等极端事件。公布此类案例的意义在于,法院系统创建的家事审判庭、涉老案件合议庭等审判方式,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对子女进行思想教育,引导子女将精神赡养与物质经济供养供给、生活照料同等重视,最大限度地促进了家庭和谐稳定,深受老年人欢迎。

  [2017-4-6 14:39]魏长民:下面,请张开兴副院长通报涉老民事案例并介绍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

  [2017-4-6 14:39]张开兴: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近年来,全省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依法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求真务实、多措并举,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我们选取了近年来审理的六起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下面,我简要介绍以下三起案例。

  1.刘某某诉子女赡养纠纷案

  原告刘某某和丈夫张某某共生育四个儿子两个女儿,其中长子因交通事故死亡。1999年张某某去世后,原告刘某某就在自家老宅内居住。2004年,原告老宅因旧村改造被拆除堂屋,在原宅基剩余部分另行规划新宅基一处。老宅基拆除后,原告先在其三儿子家居住,后又到同村村民家借住。原告的四儿子认为父亲去世时将老宅基留给自己,现在的新宅基也是自己的,便阻止母亲在新宅基上盖房,原告准备在新宅基上搭塑料棚,其四儿子亦不同意。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五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均担原告后续医疗费用,并共同出资建造两小间房屋供原告居住。最终,平邑县人民法院判令五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每人出资3000元,在原告新规划的宅基上建造两间住房供原告居住使用,不足部分由五被告另行均担,其四儿子不得有任何阻碍行为。目前,老人已经住进了新房,得以安度晚年。

  2.许某某诉养女赡养纠纷案

  1984年左右,原告许某某收养了一名三个月大的女婴,并为其取名为许某甲,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许某某为许某甲办理了户口,二人平日亦以父女相称。许某某无其他子女,现无配偶。许某甲成年后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她曾与许某某签订了继承赡养协议一份,约定许某某所有的一处宅院归许某甲夫妇所有,许某甲夫妇负责照顾许某某日常起居、生老病死及一切生活开支。后许某甲因琐事与许某某发生冲突,导致二人关系恶化,上述协议未能继续履行,许某甲亦未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许某某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许某甲履行赡养义务。由于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临清市人民法院最终判令被告许某甲每月支付原告许某某赡养费200元。

  3.刘某甲与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刘某甲的母亲刘某乙(1963年3月10日出生)于2016年3月初到某公司从事发单员工作,工作时受该公司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梁某每月给其发放工资,但刘某乙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后来,刘某乙在发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甲经申请仲裁后,向广饶县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刘某乙生前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而是将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本案刘某乙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某公司之间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借此机会,我再向大家通报一下全省法院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以开展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和创建山东省老年人公益维权服务示范站活动为契机,完善制度、细化措施,不断加大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力度。近3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理涉及老年人权益案件5万余件,建设示范站 42处。我们的做法主要有: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力维护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利

  在审理赡养、继承等涉老年人案件时,我们在严格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对老年人合法权益予以重点保护。同时,认真贯彻“四心工作法”,坚持“和为贵、调为先、重修复、扶弱势”的工作理念,引导当事人将精神赡养与物质供给、生活照料同等重视,最大限度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1.依法保护老年人人身权利。老年人人身权利受侵害的情形主要集中在人身伤害、家庭虐待、涉老婚姻等方面。针对上述情况,全省法院加大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宣传力度,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受害者,鼓励他们突破心理防线,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寻求帮助;探索将“常回家看看”写入裁判文书,判令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经常回家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形式问候老年人,给老人以精神慰藉;引导教育子女不干涉老人的婚姻自由,让老年人过一个幸福快乐的晚年。

  2.充分保护老年人财产权利。当前,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仍然是维护老年人财产权利的关键内容,仅2016年全省法院就受理赡养案件1869件。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我们以最大限度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在确保老年人日常生活开支的基础上,将老年人因病已经或者必须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加入到赡养费中,同时兼顾赡养人的给付能力,充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另外,涉老离婚案件往往涉及的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广大法官有针对性地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将离婚案件背后的家庭财产纠纷和继承赡养问题一并化解,做到案结事了。

  [2017-4-6 14:46]二、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1.完善便民措施,开辟“绿色通道”。结合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开设“老年人诉讼绿色通道”。在受理涉及老年人的赡养、离婚、分家析产、遗嘱继承及侵权纠纷等案件时,给予高度关注,部分有条件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设立了专门审理涉老案件的合议庭。为了方便老年人参与诉讼,在立案大厅、信访大厅配备了老花镜、放大镜、轮椅等设施,老年人可以享受到登记立案、诉前调解、诉讼收费、判后答疑等一站式司法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实行电话立案、上门立案,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让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老年人能打得起官司。

  2.构建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建立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联动机制,与各级老龄办和有关部门及时交流通报情况,接受咨询、反馈信息,积极探索和推广法院和基层组织衔接、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新思路和工作模式,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针对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向民政、司法等部门和基层组织提出整改及防范的司法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改进工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加强法治宣传,提高维权意识。对涉及老年人的赡养、分家析产等纠纷案件,加强巡回审判力度,把庭审开到当事人身边,并邀请广大居民旁听,以案释法、以法育人、普及法律常识,弘扬传统美德;充分发挥报纸杂志、电视广播、法院微博微信等媒体作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宣讲会、发放诉讼风险提醒和维权手册等方式,指导老年人增强法治观念,合理诉讼、理性维权。

  [2017-4-6 14:49]魏长民:下面,请槐国栋巡视员通报全省公安机关对老年人遭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防工作情况,并通报其中4起典型案例。

  [2017-4-6 14:49]槐国栋: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全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旨在通过广泛宣传,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识和能力,防止上当受骗,减少案件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家庭幸福。下面我首先向大家介绍4起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例。

  1.淄博侦破范某等人冒充名医诈骗案。2015年8月,淄博市王某被人冒充名医出售保健品诈骗5万余元。接警后,淄博张南公安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于2015年11月赴河北省邢台将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查,自2015年7月开始,范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民信息,在河北邢台郊区租用出租屋,冒充医药专家,用电话回访的方式,诈骗北京、重庆、河北、山西、山东等地200余名群众,诈骗金额累计60余万元。目前,该团伙主要成员范某已被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2. 德州民警走访留守老人成功阻止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案件。2016年10月,德州市社区民警在对辖区留守老人入户走访时得知:村民赵某四处借钱,现已去邮政局汇款。民警感觉情况反常,便立即前往邮政局找到了正在办理转账手续的赵某,随即让工作人员暂停给赵某办理业务。赵某见到民警后十分紧张,期间有多个电话打来询问赵某转账情况。在民警耐心询问下,赵某道出实情:当日,赵某接到自称“上海警方”的陌生电话,声称赵某的身份证用于违法活动,并收到一张带有其本人照片的“通缉令”。对方要求赵某将钱款存入“安全账户”配合“调查”,还要求对此事要绝对保密。于是,赵某取出自己所有积蓄,并向邻居借钱凑足10万元准备汇入对方账户,幸好及时被民警拦下,避免了赵某上当受骗。

  3.菏泽侦破刘某冒充亲属诈骗案。2016年4月26日,菏泽市巨野县李某接到冒充其孙子小杰的电话,被以“需要做手术”为由诈骗1.7万元。接报后,菏泽市巨野县刑侦大队迅速成立专案组,办案民警辗转潍坊、济南等地开展侦查工作, 6月24日在潍坊市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经查,该刘购买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卡,通过随机拨打手机用户,利用其菏泽口音冒充熟人、亲友身份,以生病住院、出车祸、女朋友怀孕流产等理由诈骗菏泽群众7人,涉案金额6万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4.济宁侦破贾某等以收藏为名诈骗案。2016年9月30日,鱼台县杨某被冒充收藏协会人员,以推销收藏品并可以代为拍卖为由,诈骗手续费、公证费等4.78万元。接报后,济宁市鱼台县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2016年11月16日,办案民警在苏州将犯罪嫌疑人贾某、葛某抓获,当场查扣作案用手机5部、银行卡7张,扣押赃款1万余元。经查,两名犯罪嫌疑人冒充收藏协会人员先后在重庆、安徽、甘肃等地作案10余起,涉案价值30余万元。目前,该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以上4起案例是目前最为常见的针对老年人实施的诈骗手法。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诈骗手法不断翻新升级,老年人成为诈骗分子重要侵害目标。在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情中,冒充熟人,利用老人的同情心进行诈骗;冒充公检法,利用老人的胆小怕事进行诈骗;兜售假保健品,利用老人追求健康长寿的心理进行诈骗......诈骗分子摸准了老年人的脉搏,具有针对性地实施诈骗,让老年人防不胜防。一些老年人看病钱、养老钱被诈骗分子一卷而空,不但遭受了财产损失,精神上也受到了极大的摧残。

  随着我国老龄化步伐的加快,如何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权益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全省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打击治理工作,坚持民生导向,认真履职,主动作为,打击、治理、防范一体化推动,全省破案打击成效、信息处置和资金查控能力明显提升,2016年以来,全省共破获案件525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62名,打掉团伙392个,挽回和避免损失1.86亿元,同比均大幅提升。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从源头上防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去年以来,我省公安机关针对老年人群体开展了一系列防范宣传活动。会同山东警察学院犯罪学教授,对常见诈骗手法进行剖析,梳理针对老年人群体实施的诈骗手法,通过反诈骗公益视频、防诈骗提醒短信等形式在户外楼宇大屏,银行显示屏、手机用户以及公交车移动电视等密集发布。省公安厅组织 “齐鲁公安反诈骗基层行”活动,奔赴基层一线,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以文艺节目等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烟台、潍坊、泰安、莱芜、滨海等地反诈骗中心,联合老年大学举办防范诈骗培训班,编写《致社区老年同志的一封信》,组织社区民警进社区、街道发放,对“空巢”老人“一对一”帮教普及防诈骗知识,收到良好效果。下一步,全省公安机关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积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不断提高打击破案和防控能力,坚决把这类犯罪多发的势头遏制住,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一要持续发起集群战役,增强规模打击“杀伤力”。全省公安机关将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持以打开路,重拳出击,全力围剿诈骗犯罪。省公安厅将组织开展摧网络、挖窝点攻坚行动,选择跨省团伙系列案件,牵头梯次推进集群战役,力争突破一批案件,实现打击犯罪规模效应。

  二要积极开展源头打击,全力摧毁犯罪链条。严厉打击“伪基站”、制作木马病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买卖银行卡、POS机套现等“上下游”违法犯罪行为,全力斩断黑灰产业链。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对涉嫌窃取和传播公民个人信息的网店、网络账号等开展清理整治,净化通讯和网络环境,不给诈骗分子可乘之机。

  三要加强技术反制,筑牢科技防线。充分发挥科技资源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中的突出作用,加快推进诈骗电话的拦截阻断和伪基站的实时监测等手段建设,及时切断犯罪进程,切实提高防范此类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四要深入开展教育宣传,营造全民防范声势。将宣传防范工作置于突出位置来抓,坚持传统与科技手段并用、农村与城市并重,落地基层,建立“全方位的诈骗手法快速发布、全覆盖的防诈骗提醒、全民化的防骗宣传参与”机制。紧盯诈骗犯罪手段新变化,及时总结提炼新的诈骗手法,依托电视、广播、报刊以及两微一端等媒介,多渠道发布警示通告和辨别常识。借助基层派出所力量,充分调动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结合不同群体特点,组织差异化宣传,开展面对面、一帮一宣传,打通宣传防范工作“最后一公里”,提升人民群众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搭建网上咨询举报平台,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形成全民反诈的社会氛围。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往往紧跟社会热点,精心设计骗术,针对不同群体量身定做,步步设套,让人防不胜防。尤其是老年人群体,更是成为了他们重点诈骗目标。

  在此,我想提醒广大的老年朋友们,对待电信网络诈骗一定要不断增强防范意识。一是要注意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不轻易向外透露个人信息;二是不要轻信来路不明的电话或短信。不管诈骗分子使用什么样的甜言蜜语,都不要轻易相信天上会掉“馅饼”。三是遇到来路不明的电话或手机短信,要牢固树立自己的心理防线,及时挂掉电话,不要回复手机短信,不给诈骗分子进一步设置圈套之机会。四是购买保健品要慎重,不要被“奇人”、“奇效”忽悠。如果身体确有疾病,应当在医生的指导下选择合适的药品,不可将治疗的希望寄托在保健品上,不给不法分子行骗机会。

  最后,祝愿所有的老年朋友身体健康,老年生活幸福美满,尽享天伦之乐!

  [2017-4-6 15:04]魏长民:下面,请吴溪清巡视员介绍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并发布典型案例。

  [2017-4-6 15:04]吴溪清:各位记者朋友,下午好!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认真履职尽责,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仅2016年全省就办理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10929件,接待老年人法律咨询19568人次,依法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老年人的普遍欢迎。我们主要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法治宣传,营造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我们将涉及老年人的有关法律法规作为“七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广泛开展“法律进社区、进乡村”活动,组织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服务人员深入社区、村居、养老院,举办法律知识讲座,解答涉及老年人赡养、继承、养老金和人权物权财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法治氛围。组织开展“法治阳光、温暖老龄”“公益维权夕阳红”等活动,全省组织大型老年人法律援助咨询专场197次,现场接待老年人咨询3768人次,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16000余份。积极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借助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以案说法,主动向老年人宣传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老年人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意识,引导老年人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二是抓便民服务,构建老年人法律维权网络。法律援助是一项民生工程。我们将法律援助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依托老龄工作机构在全省建立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150个,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在村居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及时了解掌握老年人法律援助需求。联合省老龄办开展“老年人维权示范岗”创建活动,在各级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大厅设立老年人专门窗口,配备无障碍服务设施,开辟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接待,耐心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注重发挥“12348”法律援助热线、公共法律服务网站作用,安排法律服务人员为老年人解疑释惑。通过加强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建设,努力为老年人提供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是抓规范管理,提升老年人法律援助成效。我们认真落实《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意见》,取消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将经济困难标准提升到低保标准的2倍,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的老年人,保证老年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做到“应援尽援、温暖法援”。开展“资深律师法律援助行动”,鼓励引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和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赡养、继承等案件,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积极推动“援调对接”,努力采取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既保护了老年人权益,又维护了家庭和睦。对于涉及老年人的法律援助诉讼案件,指派专人负责承办,及时掌握办理情况,严格落实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同行评估、回访受援人等制度,不断提高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有效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2017-4-6 15:10]2016年,我们与省老龄办联合开展了“全省老年人维权典型案件评选活动”,共评选出7个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例,涉及老年人赡养、养老金、交通事故、物权纠纷等方面。下面,我介绍两个典型案例:

  1.姜某等人申请代办养老保险被骗案

  案件类型:养老金类

  承办单位: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介绍:2014年,枣庄某公司在枣庄五区一市宣传为无工作临近退休年龄的人代办养老保险,在滕州通过其分公司收取受援人每人6万余元,后因该公司负责人吴某将该款项侵占,致使养老保险未能办成。案发后,姜某等18人多次到枣庄某公司索款,公司无钱兑现。2015年初,姜某等18人到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18位受援人均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被骗款项多是大半辈子的积蓄或子女给付,生活压力非常大,心情非常沉重。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立即立案,指派资深律师承办此案,并在立案等程序上予以协调,让案件能够尽快进入诉讼程序。此案历经两年,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代理人的意见,2015年底二审判决枣庄某公司返还收取的养老保险款,股东青岛某公司和吴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枣庄某公司无执行能力,2016年3月份,法院执行局划拨青岛某公司诉讼保全的123万,为受援人追回了案款。

  案件评说:养老保险涉及民生问题,关乎群众切身利益。本案系吴某诈骗养老保险金所引发的民事诉讼。18位受援人希望办理养老保险的良好初衷没有实现,要求退款的愿望非常强烈。代理人接手案件后感到压力大、责任重。受援人被骗款项之所以能够追回关键在于两点:一是办案思路正确,以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而不是刑事案件结束后退赔;二是承办人员尽心尽责,时刻关注案件进展,先行保全财产,有利于案件执行。

  公益提醒:这个案件警示老年人投资理财时,一定要咨询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特别是对于一些夸大其词的宣传要保持高度警惕,同时,要结合自己的经济状况,量力而行,不能盲目跟风。在签订合同时,要由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审查把关,认真查验公司资质,严格审核内容,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发生纠纷,通过法律渠道维权。

  2.张某某诉其子赡养纠纷案

  案件类型:赡养类

  承办单位:淄博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介绍:2016年1月,张某某(女)以儿子王某不尽赡养义务和要求增加赡养费为由,向淄博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了解,张某某育有两女一子均已成年,丈夫已去世,两个女儿虽然生活困难,但都能履行赡养义务。儿子王某家境富裕,但从不履行赡养义务。基于此,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法院立案后,法律援助律师积极配合法院给王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2016年4月,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一次性给付张某某19600元,同时,三子女每人每月给付张某某550元。

  案件评说: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赡养老人不仅要受到道德谴责,而且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治文明的现代社会,法律援助会为老年人“撑腰”,让不孝子女履行应尽义务。

  公益提醒:百善孝为先,家和万事兴。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师。在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方面,为人父母者要时时处处为子女作出榜样,让良好的家风代代相传。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老人也要打消“家丑不可外扬”的顾虑,增强法律意识,借助法律力量,维护自身权益。这也是对子女的一种教育。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用心用情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老年人权益撑起“法律保护伞”,让法治阳光更加温暖人心。

  [2017-4-6 15:17]魏长民:下面,请葛志强副主任通报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及工作开展情况。

  [2017-4-6 15:17]葛志强: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下面,根据新闻发布会要求,把涉及非法集资有关情况向大家介绍一下。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形势较为严峻。从查处案件的情况看,老年人风险识别能力较弱,成为主要参与群体之一,很多人拿着“养老钱”参与非法集资,最后损失惨重。我省一直高度重视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尤其是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远离非法集资。2016年3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即鲁政发〔2016〕8号文件,特别强调要将老年人作为重点宣传教育群体之一,把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宣传贯穿到“为老服务”中,做好老年人的提醒工作。为此,我们参与了此次“山东省保护老年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警示广大老年朋友远离非法集资,安享晚年生活。

  首先,给大家通报一个典型案例。某公司在A县注册成立后,聘请十余名业务员,通过在B区发放传单、在酒店开办讲座、请客户吃饭、发放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将资金存入该公司,按照半年6%、一年10%、二年12%、三年13%、五年15%的利率支付利息,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其资金交付活动主要发生在C区,吸收的资金70%存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30%作为好处费和利息支付。短短一年时间,该公司向200余名群众吸收资金1000多万元,集资参与人员绝大多数为老年人,平均年龄65岁。本案犯罪手法有两点需要老年朋友特别注意:一是针对老年人心理制定圈钱方案。某公司针对老年人闲散资金多、投资理财意愿强、风险识别能力弱的特点,通过组织活动、赠送小礼品等形式,以高额稳定回报为诱饵,获取老年人信任和好感,实施吸收资金的行为。二是多地活动蒙蔽参与人,逃避监管。某公司在A县登记注册机构,在C区设立集资场所,在B区开展宣传活动,即企业注册地、集资场所所在地和集资活动发生地均在不同区域。一方面,为集资参与人获取信息制造困难,使其更容易被编造的项目蒙骗;一方面,便于规避各类检查,长期以合法面目存在。

  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老年人遇到投资理财问题要多与子女交流,多渠道获取真实信息,尽可能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购买符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的理财产品。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政府不会买单。非法集资的手法一般都是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案发后,资金往往所剩无几,清退比例极低。希望广大老年朋友树立科学理财观念,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参与非法集资,要抓紧退出、及时报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借此机会,介绍一下我省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展情况。我省早在2010年就成立了分管省长任组长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领导机构,2016年调整为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39个省直和中央驻鲁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各地也都建立了相应机构,合力开展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围绕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工作思路,综合采取措施,全力管控风险,严厉查处案件,取得了积极成效。2016年,我省案件数量、涉案金额、涉及人数较2015年均下降一半左右。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日常监管。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制发了监管实施方案,排查风险高发领域企业,整改处理违法违规问题,专题监测金融服务类广告,及时立案查处。公安机关定期排查隐患,分类管控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有关机构和人员。农业、住建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下发通知,加强风险高发行业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全省组织开展了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活动,广泛摸排、分类处置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二是强化监测预警。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山东省非法集资风险监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开发了网上风险监测平台,整合各部门力量,拓宽信息获取渠道,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加强涉嫌非法集资账户及资金流向监测,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可疑交易筛选报送工作。

  [2017-4-6 15:23]三是加大宣传教育。各地持续在社区、广场、金融机构、商铺、车站等人员密集区域悬挂条幅、摆放展板、张贴海报、播放LED。有关市通过制发《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开办社区、村镇大讲堂,开展“金融知识进校园”、进老年大学活动,喷刷公交车体广告,在公交岗亭张贴海报,制作丰富多样的宣传品等多种形式,针对各类人群、深入基层开展宣传。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级电视台持续播出公益广告,创办专题广播节目展播典型案例,制作《欲望陷阱——远离非法集资的诱惑》纪录电影并在省内播放6万余场,依托各类媒体加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四是严打快处案件。公安机关依托情报技术支撑,全警合成作战,严打严控非法集资犯罪。各级法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从重打击,着重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能力。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活动,遏制犯罪多发态势,并对与之关联的职务犯罪进行严惩。

  下一步,我们还将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推进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保护群众合法权益。防范处置非法集资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我们呼吁媒体朋友们继续关心支持这项工作,利用多种方式,积极宣传防范知识,开展警示教育,努力提高广大群众风险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借此机会,也提醒广大媒体朋友擦亮眼睛,防止被打着改革创新旗号、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企业所蒙蔽,在报道新闻、制作节目时,对非法集资行为做到能识别、不宣传、敢揭发,为净化市场环境贡献一份力量。谢谢大家!

  [2017-4-6 15:25]魏长民:现在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2017-4-6 15:25]记者:据了解,省政府发布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在全国尚属首次,请问这有什么现实意义?

  [2017-4-6 15:26]丁希滨:一是强化全社会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老年人自我维权意识的需要。2014年我们开展了“全省十大老年维权公益活动”评选,在评选公益活动中,我们发现涉老纠纷的领域较为集中,以案说法对老年人的警示效果显著。2015年我们在全省老龄系统开展了老年维权典型案例评选并向社会公布,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山东新闻联播等栏目也对此进行了报道。为了进一步增强典型案例评选的专业性、权威性,2016年我们联合省法院、公安厅、司法厅、处非办共同开展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评选。多部门共同参与既能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又能扩大典型案例的社会影响,帮助更多的老年人提高识别和防范能力,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省是全国老年人口数量最多的省份,我们责无旁贷要在全国率先开展好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这是第一重意义。

  二是积极应对涉老侵权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随着老年人口不断增多,高龄、失能、贫困、空巢老人比例日渐升高,老年群体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趋势,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日益强烈。同时,各类涉老侵权案件也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和非法集资案件频发,老年人成为诈骗分子的重要侵害目标,形势较为严峻,对社会的危害性很大。从查处案件的情况看,老年人风险识别能力较弱,很多老年人的“养老钱”被骗取,损失惨重,甚至引发极端事件、恶性事件。今年,全国老龄办专门印发了《关于开展加强老年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省老龄办也把此项工作列入了全省老龄工作的重点,并做出了具体部署,下一步我们将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让更多老年人学法懂法,远离各类非法侵害。这是第二重意义。

  三是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的需要。齐鲁大地,素有孝名。广为流传的“二十四孝”故事,出自山东的就占了近半壁江山。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传统的村居熟人社会受到冲击,孝的形式和内涵也在时代的变革中不断更新,需要逐步引导、建章立制,赋予孝道新的时代内涵。我们通过宣传典型案例,一方面是为了唤醒老年人,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震慑侵权行为的效果;更重要的是引导全社会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重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人们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树立良好家风,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这是我们开这个新闻发布会的第三重意义,也是最深远的意义。

  [2017-4-6 15:30]记者:刚才,您在发布会中谈到山东省法院正在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请问在这项改革中,有哪些针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举措?

  [2017-4-6 15:30]张开兴:当前,我国正步入老年社会,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越来越突出的问题。近年来,由于家庭观念淡化,家庭成员责任意识下降,包括涉老案件在内的离婚、继承、赡养等家事纠纷不断增多。《宪法》49条规定,儿女有赡养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12、13条规定,赡养人需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对患病老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妥善安排住处,照顾老人特殊需要等义务。《刑法》第261条还规定了遗弃罪,婚姻法等也有相关规定。从以上法律可以看出,让老人安享晚年,不仅是一种道德约束,更是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履行义务,不仅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拒不改正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置和制裁。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省法院积极开展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中坚持“和为贵、调为先、重修复、扶弱势”的基本思路,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各界参与、专业介入”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目标。

  为维护老年人权益,我们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要用心。坚持我院提出的“四心工作法”,接待要热心、倾听要耐心、审判要细心、解决问题要诚心,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将心比心,以心换心。2.要惜情。法律之内当有天理人情在,孝是最大的天理,亲是最大的人情。我们不能重复弃老取幼家之不祥和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悲剧,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弘扬孝道、升华亲情。3.和为贵。家和万事兴。要避免赢了官司,割裂了家庭;得到了钱财伤透了心,拿到了赡养费断了亲情,全力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4.调为先。调解前置,留出冷静期间,发挥人民调解等社会团体组织调解的作用,避免一审了之,一判了之,案结事不了。5.重修复。既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更要修复亮了黄灯的亲情;既要让老年人得到赡养,更要弥合割裂的家庭。6.扶弱势。要维护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更要突出维护老年人的人身权益,特别是人格权、健康权、精神慰藉权利,让老年人健康自主而又有尊严的活着。7.严执行。让生效判决得到有效执行,让老年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维护,让老年人虚弱的身心得到法律的呵护和慰藉,体会到法律的温情和力量,在每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在这项改革中,我们推行了以下三项基本制度:第一,推行家事调查员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委托家事调查员调查机制,全面调查了解当事人特别是赡养案件当事人的性格特点、矛盾焦点、子女抚养、家庭背景等有关情况,弥补老年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探明矛盾的真正根源。第二,引入心理疏导机制。对双方矛盾对抗激烈、情绪波动较大的当事人,聘请专业心理咨询辅导人员进行心理评估和心理疏导,抚平创伤、缓和关系,促进家庭感情修复,加强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第三,建立家事回访制度。通过建立家事纠纷回访团队,聘请家事调解员等方式,对案件处理效果、裁判履行情况、当事人之间感情状况、周围群众反响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报告和建议方案,为下一步的审理案件提供参考,进一步巩固案后效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2017-4-6 15:40]记者:老年人如何选择投资渠道和理财产品?

  [2017-4-6 15:40]葛志强:目前,市场上有很多理财产品在售,老年人在投资理财时,要保持清醒头脑,建议购买中国银监会许可的银行类机构发行的产品,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发行的产品,以及中国保监会许可的保险公司发行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老年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既要确认该机构的营业资格,还要确认机构的业务许可资质。同时,也须提醒广大老年朋友,投资理财有风险,必须谨慎,多数理财产品不承诺保本,往往是浮动收益,购买时一定要核实清楚。部分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是按期缴费,有的缴费期限长达20年,购买时一定要看清楚条款。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一般对应的是高风险,老年人一定要在完全了解理财产品有关风险的前提下,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理财产品。

  [2017-4-6 15:43]记者: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老年人如何获得法律援助?

  [2017-4-6 15:43]吴溪清:《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各部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和任务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要求:“重点做好老年人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中的主要职责是:对老年人做好法治宣传,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及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免费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也就是说,凡是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在需要获得律师帮助时,如果经济上困难,可以通过申请法律援助,得到免费的律师帮助。为方便老年人申请,申请人既可以向其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我省在市、县两级均设有法律援助中心和便民服务大厅,开通了“12348”法律咨询服务热线,老年人遇到法律问题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拨打“12348”热线电话或到现场进行法律咨询,也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对于老年人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我们将提供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的“三优”免费服务。

  长期以来,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关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积极提供面向老年人群体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采取了多种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2017-4-6 15:47]魏长民:记者提问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对我省老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希望媒体的朋友们持续高度关注老年人,丰富宣传方式,扩大宣传范围,积极宣传全省老龄工作成效,努力提升全民防骗能力,尽量避免有损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发生,让老年人有一个幸福祥和的生活。发布会之后记者朋友如有需要继续采访的内容,请联系省公安厅反诈骗中心胡南,电话:85121719。

  下个通知:明天上午我们在这里召开两场新闻发布会。第一场是上午9:30,邀请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同志介绍山东省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管理和2017年全省税务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情况。第二场是上午10:30,邀请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等解读《山东省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欢迎大家参加。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范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