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发布会

2017-03-02 13:52: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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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3-3 10:30]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定于2017年3月3日(星期五)上午10:30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物价局主要负责同志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及贯彻落实措施。届时本网将会进行直播。

  [2017-3-3 10:30]陈强: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号)。今天,我们邀请省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充先生向大家解读这个《实施意见》及贯彻落实措施,并回答记者提问。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构、省直和济南市主要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首先,请陈充局长介绍有关情况。

  [2017-3-3 10:30]陈充: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首先,借此机会,向多年来关心和支持山东价格工作的媒体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我向大家介绍的主题是我省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情况。可以说,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为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这只“有形的手”,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加快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我局代省政府起草了我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昨天省政府已经公布(鲁政发〔2017〕4号)。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逐步建立。但是,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比如,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导致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这些政策措施从长远和全局看,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阻碍了社会创新活力。

  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相关文件,就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例如,2015年10月12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提出要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去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提出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制度设计、实施步骤以及保障措施。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一举措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顶层设计,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创新制度性安排。按照中央政策要求,我们紧密结合山东实际,先于去年6月29日,报请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0号),提出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现在又以省政府名义,出台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为推动我省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了坚强的制度性保障。

  [2017-3-3 10:35]二、出台《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

  我省《实施意见》的制定出台,充分体现了省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决心,对于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垄断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是能够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就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有利于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是能够推动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公平竞争审查实际是将《反垄断法》的规定前移,由事后救济改为事前防范。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健全行政机关内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有利于保证政府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切实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三是能够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必须靠创新驱动来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而公平竞争是创新的重要动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添助力。

  四是能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我省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升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大力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都需要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有利于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最大限度激发微观活力,培育和催生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产业机构升级。

  [2017-3-3 10:40]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国务院《意见》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原则、对象、方式、标准等等,非常具体明确,各省要严格贯彻执行,不能因地制宜做出变通规定。因此,我省《实施意见》的重点就是如何抓好贯彻落实,特别是在建机制、强保障等方面明确了具体工作措施。

  一是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省级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督导各级、各部门抓好制度落实,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拟定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进措施,开展宣传培训,抓好督促检查;等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由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省物价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今后,我们将根据工作需要,不断扩大联席会议成员范围,争取将所有相关的省直部门、单位列为联席会议成员,以更好地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开展。

  二是明确了我省审查对象。我省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我省各级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所以说,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是很广的,只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不管是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还是其他的政策措施,例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所属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批复等等,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是要求各级各部门建立自我审查机制。各级、各部门必须抓紧研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将自我审查机制建立好落实好。自我审查机制要求也非常明确具体,就是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按规定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不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时,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一并报送;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审议的,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另外,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物价、商务、工商及相关部门意见。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四是制定了存量清理工作计划。各级、各部门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抓紧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原则上2017年底前完成存量的清理工作。各级、各部门需制定存量政策措施清理规范方案,分类进行清理: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五是建立了定期评估制度。各级、各部门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必须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六是建立了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其一,政策制定机关需严格落实制度要求,认真开展自我审查,做好自我监督;其二,联席会议会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强化组织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严肃追究责任;其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完善社会监督。

  [2017-3-3 10:45]四、下步工作打算

  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和落实。我省的《实施意见》精炼实用,干货满满,下一步就是要抓好贯彻落实。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牵头作用,加强协调,上下联动,狠抓落实,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一是落实好联席会议制度。就《实施意见》提出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我局已经征求省编办和部分省直部门意见,计划前期共有20多个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的具体职责、工作规则、成员单位名单将于近日公布。

  二是出台具体工作措施。针对各级、各部门在出台政策措施过程中如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由谁来审查的问题,我们计划出台具体方案,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部门文件、联合发文文件、政府文件,分门别类制定审查方式,明确审查主体。

  三是抓好培训宣传。公平竞争审查这项工作,相对于行政机关所熟知的合法性审查来说,属于新事物。目前,社会各界包括政府机关对公平竞争审查的认识还不深入,特别是对公平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如何协调配合认识不够,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把握不准。因此,我局将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抓好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也请广大媒体给予大力宣传报道。

  四是加强工作督导。《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原则上2017年底前完成对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这项清理工作范围很广、数量很大,比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任务更重。我们会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督促指导作用,定期调度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指导协调,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朋友们,公平竞争审查,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准则,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希望媒体朋友们给予大力支持,为这项制度在我省的平稳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油助力!

  谢谢大家!

  [2017-3-3 10:48]陈强:现在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2017-3-3 10:48]记者:陈局长您好,您刚才提到国家规定公平竞争审查以自我审查为主,那如何监督呢,如何保证制度效果,物价局和联席会议职责是什么呢?

  [2017-3-3 10:49]陈充:公平竞争审查之所以以自我审查为主,主要基于几点考虑。第一,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模式相衔接,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可提出处理建议,由违法机关的上级机关纠正。现在我们的《反垄断法》也是要靠相关机构自己来纠正的,执法机构也是提建议。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与《反垄断法》的规定精神相衔接,实际是将《反垄断法》的规定前移,强化事前防范。第二,政策制定机关对政策的背景、目的、内容更为了解,让其自我审查,可以将保护市场竞争与实现政策目标更好地结合起来。第三,自我审查有利于不断增强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促进管理理念的转变,使维护公平竞争成为政府自觉的行动。

  另外,我们也有外部监督。我省的《实施意见》规定了两个方面:一是联席会议的组织监督,也就是督促工作落实,看你政策制定机关有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没有审查的将予以通报、追究责任;二是社会监督,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另外,国家即将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还会增加其他的监督方式:如制定政策措施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政策制定机关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向社会公开等等。

  就我们物价局来讲,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借助联席会议做好沟通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抓好制度落实,这是作为联席会议牵头部门的职责;二是对社会反映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予以处理,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这是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

  [2017-3-3 10:52]记者:陈局长您好,在公开竞争审查过程中以什么标准进行审查,怎么样算是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或者说是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

  [2017-3-3 10:52]陈充答:由于国家对审查标准规定的很详细,我省《实施意见》就不再重复,而且国家也明确要求各省不得作出变通的规定,只要严格执行就行了。国家规定的审查标准可以概括为4大类18条,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经营生产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同时,规定了两条兜底性条款,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当然,上述审查标准不是绝对的,国家还规定了例外规定,即:为了维护经济安全、国家利益和特定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政策措施虽然具有一定的限制竞争效果,但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存在对市场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不会完全排除或者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又有明确实施时限的,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2017-3-3 10:55]记者:陈局长您好,您刚才提到政策制定机关在出台政策措施时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那已经执行的政策措施还进行审查吗,怎么审查?

  [2017-3-3 10:55]陈充答:是的。公平竞争审查是增量和存量的审查相结合。对于增量要严格按照“18条不得”的标准进行审查。对于存量国家和省的意见都提出了要坚持分类处理,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把握节奏,有序进行清理。一方面,要按照“18条不得”的标准进行审查;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有些对公平竞争有影响的政策措施,有其历史原因,所以,对存量的清理要科学审慎地推进,要进行分类,区别不同情况,有序推进。总的来讲,对新出台的要严格规范,对存量要逐步地、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严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就要尽快纠正,对原来一些优惠政策已经签了合同的,要留出过渡期,已兑现的不溯及既往。

  [2017-3-3 10:59]记者:陈局长您好,我们经常会看到政府出台很多促进某个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些都应该属于产业政策,这些产业政策确实也对我们的经济或行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公平竞争审查所代表的竞争政策似乎与之矛盾,请问陈局长,该如何看待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二者如何协调,公平竞争审查对此能起到什么作用?

  [2017-3-3 11:00]陈充答:这位记者问的问题非常好,很有深度。我个人的理解,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并不是绝对矛盾的,而是对立统一的。两者实际上都是非常重要的经济政策,都是为了更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提高生产效率,非常类似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也就是说,产业政策更加注重政府对资源的调配作用,而竞争政策更加注重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不能绝对地说哪个好,哪个不好。

  我们知道,我们国家30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基础设施的完善、各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建设,应当说产业政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市场体系越来越完善,市场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特别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大力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需要充分激发市场活力,靠创新驱动来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而这需要竞争政策的协调配合。实际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就是为协调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提供了一个制度性的沟通机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可以确保产业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能贯穿公平竞争的理念和要求,体现出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加快推动产业政策从选择性向普惠性、功能性转变,这是产业政策需要努力的方向。这样就可以更好地发挥产业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当中的作用,使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能够协同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17-3-3 11:05]大家如果有需要继续采访的,请联系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主任科员于立勇,联系电话:86974826.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刘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