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解读《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发布会

2016-05-12 09:26: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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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12 9:17]鲁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定于2016年5月13日(星期五)上午10:00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民政厅、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解读《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届时鲁网将会进行直播。

 

  [2016-05-13 10:00]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发布处处长 陈强: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4月28日,省政府以299号令颁布了《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今天,我们邀请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先生、省民政厅副厅长李光杰先生向大家介绍省政府《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先生介绍《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立法工作情况。

 

  [2016-05-13 10:01]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 李春田:新闻界的朋友们:上午好!首先,我代表省政府法制办向多年来关心和支持政府法制工作的社会各界和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29日以省政府令第299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服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服务国防和军队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将对维护我省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军人抚恤优待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起到重要作用。下面,我就《办法》的立法必要性、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2016-05-13 10:02]李春田:一、《办法》立法的必要性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抚恤优待对象实施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优抚政策规定,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住房、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军人抚恤优待工作遇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对于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参试退役人员医疗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精神抚慰、死亡和残疾抚恤工作程序、优待服务范围等问题,急需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另外,我省各级民政部门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有效的优抚工作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总结推广。因此,制定一部规范优抚保障服务的政府规章十分必要。

  [2016-05-13 10:04]李春田:二、立法过程和《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

  《办法》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3年多时间,在立法过程中按照《立法法》要求,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征求意见,努力增加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办法》体现了全省民政系统的优抚工作经验。在立法过程中,我们两次召集有代表性的县(市、区)从事优抚工作的基层同志进行座谈调研,倾听他们的意见,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充分采纳合理化建议。《办法》充分吸收了社会公众意见。在起草和审查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征求社会意见,在我办审查修改期间,通过山东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了全社会意见,对征集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办法》还发发函征求了各市政府的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这些措施使《办法》的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办法》更好地贯彻实施。

  《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政府和部门职责、经费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等内容。其中第二条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范围,与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完全保持一致,以与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做好衔接。

  第二章,死亡抚恤,共5条。主要规定了死亡抚恤的适用对象和有关证明书、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发放等内容。

  第三章,残疾抚恤,共7条。主要规定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残情复查鉴定、残疾等级补办和调整、残疾抚恤金发放以及残疾军人的集中供养和护理、康复辅助器具配制、死亡后抚恤等内容。

  第四章,优待,共16条。主要针对不同的抚恤优待对象,分别规定了家庭优待金、定期定量补助、殡葬服务、医疗保障、住房、教育、就业、税费减免、交通、参观游览等方面的优待内容。

  第五章,责任追究,共3条。主要规定了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的法律责任,抚恤优待对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办法(草案)》的施行日期。

  [2016-05-13 10:07]李春田:三、《办法》的制度创新和亮点

  在《办法》起草中,我们既注重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做好衔接,又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积极回应优抚对象的关切和期盼,就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一是注重推进优抚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精细化。《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抚恤优待服务事项交由其承担”。这项规定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的需求,强调在落实政府责任的前提下,通过动员社会参与,调动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推动优抚工作,提高优抚专业化、精细化服务水平。二是进一步强化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

  《办法》增设了优抚对象精神抚慰条款,体现了物质保障和精神保障并重的原则,增设此条款满足了优抚对象荣誉感、自豪感等精神需求,解决了当前优抚工作精神激励偏软偏弱等问题。三是将参试退役人员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办法》规定:“参试退役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照参战退役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这项规定体现了贡献与待遇匹配的原则,参试退役人员不仅与参战退役人员享受同等生活补助待遇和住房优待,而且享受参战退役人员同等医疗保障待遇。四是加大了优抚对象就业优待力度。《办法》规定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烈士子女、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报考国家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政府开发的社会公益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抚恤优待对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抚恤优待对象。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优抚对象就业方面的优待,对于帮助他们就业创业具有重要意义。五是建立了优抚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机制。《办法》对政府兴办的优抚医院、光荣院(含敬老院内设光荣间)为优抚对象提供治疗、集中供养、巡诊医疗、轮流休养等服务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作出规定,为优抚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提供了法规依据。

  新闻界的朋友们,《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省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法制化进入新阶段,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我省优抚对象权益保护和服务国防和军队改革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借此机会,希望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对该《办法》进行积极地宣传普及,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共同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谢谢大家!

 

  [2016-05-13 10:11]陈强:下面请省民政厅副厅长李光杰先生介绍《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有关内容。

 

  [2016-05-13 10:11]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 李光杰:新闻界的朋友们:省政府新闻办召开这次新闻发布会,由省政府法制办和我厅联合解读《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首先,我代表省民政厅向社会各界和记者朋友们多年来对山东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下面,我就《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背景、规范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学习宣传贯彻这部政府规章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2016-05-13 10:12]李光杰:一、军人抚恤优待工作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

  我省是全国的兵员大省、优抚大省,抚恤优待任务十分繁重。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修订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省也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住房优待、精神抚慰等政策规定,有力维护了全省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但从整体来看,还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总结我省军人抚恤优待实践中积累的有效经验,制定一部规范全省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政府规章非常迫切、十分必要。省民政厅高度重视《办法》的立法工作,2014年即正式启动,组织精干力量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着手起草《办法(草案)》初稿。在省政府法制办指导下,省民政厅会同财政、人社、住建、教育、交通运输、卫计委、旅游、文物、文化、科技、体育、国税、地税、民航、铁路、残联、省军区等部门,共同完成了《办法》起草工作。《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和郭树清省长签署,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出台,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结果,是省政府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也得到了社会各界及广大优抚对象的高度关注和积极支持。

  [2016-05-13 10:14]李光杰:二、《办法》规范的主要问题

  1.对政府、社会和个人抚恤优待责任义务进行了规范。《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2.对军人抚恤程序作了规范。《办法》结合基层优抚工作实际,对《烈士证明书》等持证人、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和数额、定期抚恤金的发放和停发的时间节点等死亡抚恤中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和程序进行了细化,对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残情复查鉴定、残疾等级补办和调整、残疾抚恤金发放以及残疾军人的集中供养和护理、康复辅助器具配制、死亡后抚恤等残疾抚恤进行了规范。

  3.对军人优待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了明确。《办法》分别规定了有关抚恤优待对象在家庭优待金、定期定量补助、医疗保障、住房、教育、就业、殡葬服务、税费减免、交通、参观游览等方面享受的各种优待内容。

  4.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主体进行了规范。《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采取走访、慰问、座谈等形式,给予抚恤优待对象精神抚慰”。

  5.对抚恤优待责任进行了规范。《办法》对抚恤优待工作中的管理主体和政策适用对象都规定了法律责任。对负有抚恤优待管理责任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等违法行为的,承担相应责任并予以追究。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等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2016-05-13 10:17]李光杰:三、加强《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办法》的出台,为加强全省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各级民政部门将把学习宣传贯彻好这部政府规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一是加强《办法》宣传。通过新闻发布、专家政策解读、报刊和网络登载等多种形式集中宣传,强化宣传效果,使社会各界尤其是优抚工作者、优抚对象,全面了解掌握《办法》的立法精神及规范的主要内容,提高自觉知法、遵法和守法的意识。二是加强学习培训。6月份举办《办法》培训班,对各市、县民政局优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三是严格执法。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严格落实《办法》的相关条款,做到依法执法、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好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新闻界的朋友们,《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军人抚恤优待工作迈入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借此机会,恳请新闻界的朋友们更加关注我省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发展,更加关注广大优抚对象权益的维护,通过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增强宣传效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共同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出谋划策、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2016-05-13 10:20]陈强:现在回答记者提问。请提问记者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提问时尽量简洁明了。

 

  [2016-05-13 10:21]《大众日报》记者:请问现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是否还可以评残?

  [2016-05-13 10:21]李光杰:根据残疾抚恤政策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后可以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但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来讲,一要有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二要在退出现役后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2016-05-13 10:22]《齐鲁晚报》记者: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有少数优抚对象面临生活方面的困难,请问优抚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是否有优待?

  [2016-05-13 10:23]李光杰: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优抚对象的生活保障等问题,经过多年的努力,优抚对象的“生活难、医疗难、住房难”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但正如您所说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有少数优抚对象面临生活方面的困难,为充分体现对优抚对象优待,《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优抚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和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2016-05-13 10:26]山东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给优待金,请问我省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2016-05-13 10:26]李光杰:向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体现了对义务兵家庭的优待,是新形势下拥军优属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适龄青年参军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我省现行政策规定,自2016起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按照不低于发放年度的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给,并于每年的8月1日前发放到位。

  

  [2016-05-13 10:29]《山东法制报》记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比较关心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等相关优待问题,请问《办法》是如何给予优待的?

  [2016-05-13 10:29]李光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对此,《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予以明确:现役军人(无论是在哪里服现役)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无论是哪个省份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可免购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门票;可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2016-05-13 10:30]中国网记者:《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将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纳入享受丧葬服务优待范围,请问优待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2016-05-13 10:31]李光杰:上位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享受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的丧葬优待作了规定:一是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二是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为体现对所有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尊重和关怀,《办法》将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纳入享受丧葬服务优待范围,具体规定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基本殡葬服务费标准向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丧葬补助费。基本殡葬服务费主要包括遗体接运费、遗体存放费、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四项,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2016-05-13 10:34]陈强:好,记者提问到此为止。大家如果还有其他问题需要进一步采访和了解,会后可与省民政厅优抚处联系,联系人:杨福礼,联系电话:86910879。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