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服务一带一路战略 助力走出去企业发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2015-05-15 16:41: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2015-05-15 15:00]鲁网: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定于2015年5月18日(星期一)下午2:30举办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地税局负责同志介绍“服务一带一路战略 助力走出去企业发展”有关情况。

 

[2015-05-18 14:30]陈强: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为配合国家“一带一路”对外发展战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要求,山东省地税系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助力走出去企业发展”主题,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今天,我们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地税局副局长李亚先生、省地税局国际税务处处长曲永生先生介绍山东省地税系统“服务一带一路战略 助力走出去企业发展”的有关情况。

 

[2015-05-18 14:30]陈强: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新闻单位主要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构,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另外,今天的发布会还邀请了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的有关负责同志以及部分“走出去”企业的代表参加。下面,请省地税局副局长李亚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2015-05-18 14:31]李亚: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为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我省“走出去”企业发展,省地税局确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助力走出去企业发展”活动。下面,我代表省地税局,就全省地税系统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基本情况、内容、措施等情况作一介绍。一、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情况。“一带一路”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针对国际和地区形势深刻变化以及我国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而提出的战略构想。今年3月28日,国家发布了《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标志着“一带一路”建设进入了实际推进阶段。山东是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大省,位于亚欧大陆桥东端出海通道,区位优越,产业基础好,对外经济合作发展迅猛,境外投资一直位居居全国前列,与东盟、中西亚地区的经贸往来和人员交流非常密切,有着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多重有利条件。

 

[2015-05-18 14:32]李亚:“一带一路”建设,为山东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带来了新的机遇,也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平台。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从事跨国投资、经营,必然要涉及到东道国的纳税问题。从以往情况看,我国企业“走出去”投资经营,在东道国不该纳税而被征税、应少纳税而被多征税、该享受优惠待遇而未享受、该解决的税收争端而未解决等问题时有发生,损害了“走出去”企业的合法税收权益。造成这种情况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走出去”企业缺乏对税收协定内容和作用的掌握,不懂得运用税收协定来维护自己在东道国的合法权益。

 

[2015-05-18 14:33]李亚:为支持我省企业“走出去”,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健康发展,去年以来,全省地税系统不断强化“走出去”税收服务,对全省“走出去”企业进行了调查摸底,了解了企业诉求,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境外投资企业及个人境外所得地方税收纳税遵从与境外税收争议处理指引》和《关于优化“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的意见》,并对“走出去”企业进行了实地走访辅导,受到了“走出去”企业的一致好评。今年,为支持我省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确定于5月18日至22日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为期一周的税收协定宣传周活动,向“走出去”企业和社会各界集中宣传税收协定的内容与作用、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网络情况,以及“走出去”企业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何解决境外税收争端等税收知识。希望通过这次集中宣传,让所有“走出去”企业了解税收协定知识,增强运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合法税收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015-05-18 14:34]李亚:二、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法规政策。目前,我国支持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税收法律政策,大都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之中,其中税收协定对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支持保护力度最大。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它是国际税收关系与税务合作的法律基础。资本技术或劳务输出国和东道国,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分配跨国经营及投资所得的征税权,从而提高税收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开展税务合作与双边磋商解决涉税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边经济、技术、文化、人员交流。所以,税收协定在保护跨国投资者利益、推动跨国投资经营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015-05-18 14:36]李亚:税收协定对我国企业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主要提供以下四个方面的帮助和支持:一是税收协定通过设定限制税率、规定免税项目、常设机构构成等来限制东道国的征税权,从而减少“走出去”企业的资金占用,降低境外税收成本。比如,税收协定通常以设定限制税率的方式来限制东道国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的征税权,但是税收协定一般不会规定如何执行这些限制税率,东道国都是按照其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来执行,有可能发生不按税收协定限制税率征税的问题。例如,某“走出去”企业2014年向其位于A国的子公司出租设备取得租赁费时,A国按其国内法税率征了税,没有执行我国与A国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的限制税率。经企业申请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与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对方同意执行税收协定的限制税率。此案涉及税款2000万美元。

 

[2015-05-18 14:37]李亚:再如,我国与大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都规定,对中央银行或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贷款而取得的利息在东道国免税。虽然有些贷款合同的包税规定往往将利息的税收负担从金融机构转嫁给借款企业,但利息免税仍然能够大大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况且很多情况下,借款企业往往是我国企业在东道国设立的子公司,它们的税收负担也得以减轻,融资成本得以降低。

 

[2015-05-18 14:38]李亚:例如,某“走出去”企业在B国设立的子公司从我国某政策性银行取得贷款并支付利息,贷款合同的包税规定使得相关利息的税收负担由该政策性银行转嫁给了“走出去”企业在B国的子公司。B国税务当局以该笔贷款不符合有关条件为由,拒绝按照两国税收协定对该笔利息给予免税待遇。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向B国税务主管当局提起相互协商程序,按照税收协定有关条款规定,B国税务主管当局与我国达成一致,同意对该政策性银行取得的利息给予税收协定免税待遇,由此使该“走出去”企业在B国子公司避免了500余万美元的税收损失。

 

[2015-05-18 14:39]李亚:二是税收协定通过规定税收抵免等方式来消除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双重征税问题。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对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仅限于从我国企业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对我国企业持有外国企业股份的比例,税收协定对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许多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低于20%。这样,就能让更多的境外投资的企业在境外缴纳的税收得到抵免,从而降低“走出去”企业的整体税负。

 

[2015-05-18 14:40]李亚:三是税收协定通过规定无差别待遇来保障“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受到公正待遇。税收协定规定,我国企业在东道国投资的企业或其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东道国相同情况下的居民企业,不应受到歧视性的税收待遇。如果“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纳税税率比其居民企业更高或条件更苛刻,可以向我国税务机关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可以保障我国“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能够受到公正的税收待遇。

 

[2015-05-18 14:41]李亚:四是税收协定通过规定相互协商程序来解决“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遇到的税收争议。“走出去”企业如果在东道国遇到上述三个方面的税收问题,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相互协商的申请,经由国家税务总局与东道国税务主管当局磋商处理。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双边协商,解决了数家“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涉税争议,涉及税款近4亿元。

 

[2015-05-18 14:42]李亚:三、我省地税部门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主要措施。我国自1981年开始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截至目前,共对外签署了99个税收协定。“一带一路”沿线中的大部分国家与我国签署了税收协定。今后,国家税务总局还将加快与尚未签订税收协定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谈签工作,进一步提升税收协定网络的覆盖面。作为省级以下税务机关,主要是做好税收协定的宣传与执行工作。下一步,全省地税系统除了抓好税收协定的宣传与执行外,还将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支持我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为此,省地税局出台《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助力走出去企业发展十项措施》,主要内容有:一是搭建服务平台。在山东地税外网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栏目,发布我国有关税收政策解读和办税服务指南、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指南,介绍有关国家税收政策,提示对外投资税收风险等内容。

 

[2015-05-18 14:43]李亚:二是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置专席,解答“走出去”企业的政策咨询,回应服务诉求。三是加强对外投资税收宣传辅导。分期分批为我省“走出去”企业开展税收协定专题培训及问题解答,帮助企业利用税收协定保护自身利益,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不同国家税收政策和投资风险特点,为“走出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税收政策专题宣讲。印制《税收协定服务“一带一路”宣传手册》,免费发放到每一户“走出去”企业。四是认真执行税收协定。切实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及相关解释性文件,保证各地执法的一致性,减少涉税争议的发生。及时为我省“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保障企业和个人在东道国充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2015-05-18 14:44]李亚:五是建立境外涉税争议快速响应处理机制。我省企业在境外与东道国税务当局发生税收争议时,可以直接向省地税局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省局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配合总局完成相关工作。六是实施分类服务。以“走出去”企业涉税需求为导向,对准备“走出去”的企业,重点辅导企业相关政策法规、税收协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资决策支持;对已经“走出去”的企业,定期进行实地走访,了解企业具体涉税需求,详细介绍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和税收协定、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出具、涉税资料报送等政策规定,帮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降低税收风险。

 

[2015-05-18 14:45]李亚:七是实施税收风险指引。围绕国际国内税法遵从风险、东道国税收政策风险、重复征税风险,给予企业税收风险预警和提示。对在避税港设立离岸公司的企业给予特别风险提示,引导企业遵守独立交易原则和商业实质安排原则,防范受到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调整的风险;对存在向境外转移利润疑点的企业给予重点提示,促使企业自行规范和调整,避免受到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风险。八是开展对外投资税收分析。掌握我省企业境外投资的分布特点、经营、纳税以及境外税收风险等情况,从税收角度分析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2015-05-18 14:47]李亚:九是提升税收服务能力。组织“一带一路”相关政策研讨与培训,提高基层税收人员的政策水平;加强国际税收人才储备和培养,注重相关外语人才和懂跨境税源管理的人才培养工作。组建全省 “走出去”税收服务专业团队,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十是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引导专业咨询机构为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最新投资趋势及营商环境、投融资政策、外国税收制度、跨境税收风险控制等咨询服务。组织境内外咨询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界专业人士,研究跨境税收政策及相关风险控制,建立服务“一带一路”外部专家团队。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多年来,新闻界、有关部门和企业给予了全省地税部门大力的支持、帮助和配合。希望在我们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助力“走出去”企业发展过程中得到大家更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谢谢大家!

 

[2015-05-18 14:48]陈强:现在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记者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2015-05-18 14:48]记者:我的问题是,“走出去”企业如何避免双重征税及降低境外涉税风险?

 

[2015-05-18 14:48]曲永生:目前,我们国家已与101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或安排,涵盖了与我们国家经济交往比较密切的绝大多数经济体国家或地区。双边税收协定在解决避免和消除重复征税、避免税收歧视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在“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中,对保护我们国内“走出去”企业的境外合法税收权益,也将会发挥出更重要的作用。

 

 

[2015-05-18 14:49]曲永生:首先,避免由于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形成的双重征税是国家间签订税收协定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税收管辖权通常包括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是同时行使这两种税收管辖权,因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对一个跨国纳税人所取得的同一项所得,均按照各自的国内税法进行征税,也就是重复征税的情况。

 

[2015-05-18 14:50]曲永生:比如说,我们的国内企业在境外某个国家承包公路工程建设,根据境外所在国家的税制对其所得要征收20%的企业所得税,而我们国家对该境外工程所得,按照国内税法规定也要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两个国家均按照各自国内税法的征税的情况下,我们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就高达45%。在这种重复征税的情况,我们的企业自然承受不了这种高税负的税收负担而选择放弃该业务。为此,国家间通过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区分不同类型所得,全面协调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从而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促进国际经济交流。

 

[2015-05-18 14:52]曲永生:另外,双边税收协定在避免税收歧视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避免税收歧视,实行纳税无差别待遇,是处理国际间税收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税收协定的目标之一。国家间在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时,通常都列有"无差别待遇"条款,以保证一个国家的纳税人在对方国家享受到同等国民纳税待遇。比如说,我们的企业到境外某个国家投资设立公司进行经营,如果该国家的税制规定我们国家的企业缴纳的税收,比其居民企业的税负高,就可以通过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进行税收维权,也就是我们的企业在该国家要至少享受其同等国民税收待遇。因此,我们的“走出去”企业要及时了解税收协定,更重要的是要学会运用双边税收定,有理有据的维护好自身境外合法税收权益。

 

[2015-05-18 14:54]记者:我的问题是,“走出去”企业遇到境外税收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2015-05-18 14:54]曲永生:解决企业境外税收争议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服务职责。前期,为配合“一带一路”建设,省地税局编印了税收协定宣传手册,将发放到我省的“走出去”企业和各级地税部门,让他们更好地学习掌握税收协定,以帮助企业防范境外税收风险,维护境外税收合法权益,使“走出去”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遇到税收争议问题也时而发生,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实力不强的企业,不知道如何去应对处理,多数情况下会选择沉默或退让,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当企业和个人在境外遇到税收争议等问题时,可以提请国家税务总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进行解决。

 

[2015-05-18 14:55]曲永生:为规范操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出台了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就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境外税收争议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当企业和个人在境外遇到以下问题时,可以提请税务总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一是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二是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三是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四是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五是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六是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当“走出去”企业遇到以上六个方面的问题时,都可以向省地税局提出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省地税局将及时提报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国家与对方税务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相互协商程序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措施。但实施的关键是企业要提出申请。如果企业在境外遇到税收问题,拿不准是否可以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时,可以主动向地税部门咨询。地税部门一定会认真研究、积极处理。

 

[2015-05-18 14:58]陈强:记者提问就到这里。希望记者朋友继续加大对税收协定的宣传报道力度,让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税收协定对于维护企业自身合法税收权益的重要性,增强维权意识和能力,助力我省“走出去”企业做大做强。如果大家还有需要采访的内容,请会后联系省地税局赵秀瑜女士,电话:82613860,137931760881。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