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正式施行的有关情况发布会
[2010年11月29日11:35:11]山东新闻网:省政府新闻办定于2010年11月30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行省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正式施行的有关情况。届时,本网将进行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2010年11月30日9:44:11]山东新闻网:发布会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省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孔繁轲主持。
[2010年11月30日10:00:23]孔繁轲: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2010年11月30日10:00:49]孔繁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保持民族文化传承、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基础,对于增强文化软实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对此历来高度重视。近年来,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我省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为文化遗产保护依法行政奠定了坚实基础。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制订工作自2004年正式启动,经过立项、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等环节,于2010年9月29日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明天就要正式施行。
[2010年11月30日10:01:11]孔繁轲:今天,我们举行省政府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文化厅副厅长、省文物局局长谢治秀先生向大家介绍《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制订、施行的有关情况。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嘉宾有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姚潜迅先生、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巡视员任晓清女士、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二处处长刘鲁平先生。
[2010年11月30日10:01:35]孔繁轲: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构、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
[2010年11月30日10:01:49]孔繁轲:下面,请谢治秀先生介绍《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制订、施行的有关情况。
[2010年11月30日10:02:27]谢治秀:媒体界的各位朋友,同志们:《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于今年7月23日经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9月29日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0年11月30日10:03:02]谢治秀:《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七章六十八条,框架结构与《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新《条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工作方针,紧密结合我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文博事业发展实际,具有“切合山东文物保护实际、突出重点、富于创新、法律责任明确、可操作性强”的特点。
[2010年11月30日10:03:17]谢治秀:(一)重新制定出台《条例》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2010年11月30日10:07:00]谢治秀:重新制定出台《条例》,是依法治国、依法管理文物事业的需要,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对于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10年11月30日10:07:08]谢治秀:文物是人类祖先留存的宝富物质与精神财富,是今天与过去交流、对话的桥梁和纽带,不仅关联着人类的过去和现在,也关联着整个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当前,随着我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快速发展,文物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挑战,亟需制定新《条例》,以推动我省文博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010年11月30日10:07:12]谢治秀:一是原《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自1990年10月正式颁布实施,1994年8月进行修正后一直沿用至今,与上位法《文物保护法》相比,存在着一些不衔接、不一致、不配套、不完善的地方。同时,多年来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积累的宝贵经验,其中一些比较规范、成功的制度需要纳入进地方性法规,补充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
[2010年11月30日10:08:21]谢治秀:二是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矛盾日渐显现。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改善物质生活条件的要求日益提高,大规模的基本建设、旧城改造项目迅猛推进。在这过程中,一些地方由于文物保护意识不高,没有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个别地方重经济开发、轻文物保护,甚至为了暂时的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文物为代价,一些地方政府违法、法人违法现象突出,大量文物在建设过程中遭到破坏。
[2010年11月30日10:09:31]谢治秀:三是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保护文物不是一味保护,而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在当前转方式、调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过程中,各地都十分重视、看好文物资源的巨大的经济潜力和利用价值。但是,一些地方忽视文物本身的承受能力和保护需要,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搞大规模开发,走商业化、市场化道路,最终发展成为过度开发、破坏性开发,严重威胁文物安全,甚至对文物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有数字表明,上世纪80年代全省文物普查共有不可移动文物点16000余处,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最新统计,其中已有1603处不可移动文物点消失,所以在保护与利用问题上,必须要把握有序利用、适度利用的原则。
[2010年11月30日10:10:40]谢治秀:四是党的十七大吹响了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号角,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战略目标,新形势、新任务对文物保护工作提出新要求,人民群众对文化保护工作有新期待,全省文物保护任务日趋繁重。尤其是伴随公路、铁路、机场、电站等各类重点工程建设速度的不断加快,大量的文物勘探、考古、保护工作亟待开展,仅2009年,全省文物考古发掘面积就达到4万平方米,相当于建国以来考古发掘面积的总和。需要进一步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文物保护事业,共同守护我们的精神家园。
[2010年11月30日10:12:47]谢治秀:因此,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文物保护工作需要,切实解决我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诸多新问题,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从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战略全局出发,作出了立新废旧、重新制定《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的重大决定。
[2010年11月30日10:14:01]谢治秀:(二)《条例》制定出台过程
[2010年11月30日10:15:10]谢治秀:《条例》起草工作于2004年下半年启动,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等部门共同努力,广泛参考了北京、陕西、山西、河南、浙江等十几个省、市的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前后经过六年多的积累、沉淀和修改,五次就《条例》草案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十七市人大、文物行政部门、省直文博单位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征求意见,省人大组织四次调研,有关方面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十多次重大修改,确保了《条例》内容的高质量、高水平。
[2010年11月30日10:16:15]谢治秀:省领导对《条例》重新制定工作高度重视。省人大直接参与《条例》的立项、起草、调研、修改工作,有关领导就《条例》起草过程中涉及的重点、焦点问题多次听取汇报、赴省内外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协调十七市人大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草案文本提出修改建议。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对《条例》制定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使草案顺利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省人大领导和代表们对《条例》予以充分肯定,《条例》高票通过;省政府有关部门在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力配合,积极为草案修改建言献策,提出许多具有建设性的修改建议,为《条例》出台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可以说,《条例》颁布出台,凝聚着省领导、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心血和智慧,是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晶。
[2010年11月30日10:17:04]谢治秀:(三)新《条例》的主要特点
[2010年11月30日10:19:09]谢治秀:《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重点是对《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进行补充、细化,同时从我省文物工作实际出发,积极创新,增强可操作性与针对性,其中不少规定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尚属首次。与1994年《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相比,新《条例》名称中去掉了“管理”二字,既对应了上位法,又符合加强文物保护的立法目的;体例由原来的八章变为七章,更加精炼、科学;结构和条款的顺序进行了重新调整。因此,新《条例》内容更加全面、丰富,规定更为明确,更利于实际操作:
[2010年11月30日10:19:42]谢治秀:一是突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针对当前我省部分县(市、区)还没有专门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的情况,《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作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规定。“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包涵了设立文物管理机构、增加编制和人员数量、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等要求,对于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文物保护和管理职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10年11月30日10:20:45]谢治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文物保护委员会”,具体组织、协调、管理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工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涉及文物保护方面的决策前,听取专家意见,促进政府决策、审批活动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2010年11月30日10:21:19]谢治秀:二是突出委托执法。目前,我省基层文物保护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均由文物管理所等事业单位承担,甚至一些设区的市、县(市、区)只能依靠文化市场稽查队开展相关工作,造成执法主体不合法,工作难开展,安全监管不到位,对盗掘、盗窃、倒卖文物等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等诸多问题。《条例》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文物管理机构等具备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于缓解文物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执法难等问题将发挥重要作用。
[2010年11月30日10:21:36]谢治秀:三是突出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我省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有近万处,其保护管理是文物行政部门日常工作的难点,法律法规对此也缺乏相应的规定和标准。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凡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其“四有”工作、保养修缮、迁移重建、拍摄利用、建设施工审批、以及涉及文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均参照适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操作性。
[2010年11月30日10:21:51]谢治秀:针对我省地下文物密集地区分布广、缺乏保护依据的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确立“地下文物保护区”的概念,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埋藏文物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参照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规定哪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划定的地下文物保护区,就由哪一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参照同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充分体现了《条例》制定的科学性、可操作、重实效的原则。
[2010年11月30日10:22:26]谢治秀:四是突出田野文物保护。为加强对古遗址、古墓葬等田野文物的保护力度,有效预防和打击盗掘、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聘请一至三名文物保护员专门负责管理,并支付合理报酬,费用在文物保护经费中列支”。这一规定涵盖了我省所有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明确聘请文物保护员的责任人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了文物保护员的数量,保证了经费来源,有效解决了田野文物看护难的问题,这在全国的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开了先例。
[2010年11月30日10:22:35]谢治秀:五是强化对利用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不可移动文物尤其是古建筑,大多为本质结构,且年代久远,较为脆弱、易腐蚀、易毁坏。为确保文物安全,《条例》规定:“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举办者应当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媒体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电视直播或者制作专题类节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在严格文物管理的同时,我们衷心欢迎社会各界尤其是各类媒体积极参与文物宣传、保护工作。
[2010年11月30日10:22:55]谢治秀:六是突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对于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条例》坚持“文物保护先行”的原则。《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2010年11月30日10:26:29]谢治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中规定基本建设项目涉及三种情形均需事先考古调查、勘探的做法在全国是第一次,而且涵盖了线性和片状建设项目。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基本建设工程中发现重要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可以另行安排用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的处理办法,既保护了文物,也维护了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2010年11月30日10:27:19]谢治秀:七是突出对文物征集活动的管理。针对当前文物征集仍处于自发征集、征集程序及手续不规范的状况,《条例》作出新规定:“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文物征集活动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自征集活动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文物征集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备案”,“文物收藏单位征集文物,应当与文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签订合同,明确征集文物的名称、数量和权属等内容,并附加征集文物的照片以及相关资料”。以上规定既保证了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征集工作的规范化,防止文物征集纠纷,又能够有效遏制不法分子打着文物征集的旗号非法收购、倒卖文物等现象。
[2010年11月30日10:29:49]谢治秀:八是强化对流通文物的管理。当前,文物收藏被全社会所关注。为加强流通文物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必要时,可以派员进驻市场,对涉嫌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进行现场监管”。这些规定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尚属首次,有利于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涉及非法文物交易的场所和活动实施有效监管,及时准确地打击非法买卖文物的行为,规范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秩序,确保国有文物不流失。
[2010年11月30日10:31:19]谢治秀:九是进一步规范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移交文物的行为。针对涉案文物移交时限的法律空白,《条例》第六十三条作出“结案后三十日内无偿交还失主或者移交给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规定,明确拒不移交行为的法律责任。这对于规范涉案文物移交行为,促进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保护文物安全和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2010年11月30日10:31:58]谢治秀:十是突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规范管理。国有博物馆、考古发掘单位作为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承担大量日常性文物保护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分别对考古发掘单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审批程序、出土文物清单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和移交出土文物的时限、出土文物管理、博物馆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配备、藏品账目建立和备案、馆藏文物借用、交换程序等多个方面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从而实现了对文物全方位、无缝隙管理,填补了多项法律空白。
[2010年11月30日10:33:10]谢治秀:十一是强化法律责任。《条例》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前六章义务性和禁止性条款均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全国的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中是最全面、最严格的。特别是对“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等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强化,使整个法规的逻辑关系更加严密,可操作性更强,教育和威慑作用更大,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处理违法行为时规定不明确、无法可依的局面。同时,《条例》规定了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这在全国也是一个创举。
[2010年11月30日10:34:04]谢治秀:(四)关于下一步《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2010年11月30日10:34:22]谢治秀:制定法规,重在执行。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将是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文物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职能部门,我们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以《条例》实施为契机,推进全省文物保护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2010年11月30日10:35:29]谢治秀: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心。《条例》是指导我省文化遗产事业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是文物工作的行动指南。省文化厅、文物局将做出专门安排,组织全省文化、文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集中学习、贯彻《条例》精神,确保时间到位、人员到位、效果到位。近期省文物局将会同省法制办、省普法办下发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具体实施意见。省文化厅、文物局将组建《条例》宣讲队伍,在全省开展《条例》精神专题巡讲;组织举办一系列《条例》学习班、培训班、研讨班,加强文物系统内外、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的学习教育工作。同时积极与司法厅沟通、协调,将《条例》列入我省干部普法考试大纲,不断提高全省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文物保护意识。
[2010年11月30日10:36:25]谢治秀:二是精心组织,广泛动员,把《条例》宣传普法工作落到实处。法律法规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为宣传普及《条例》精神,省文物局将今年12月定为“《条例》宣传月”,掀起新一轮文物普法新高潮。进一步发挥媒体宣传阵地作用,利用“文化遗产日”、“博物馆日”等文物节庆,通过举办《条例》知识竞赛、开设《条例》普法专栏和宣传网页、发放《条例》宣传资料、举办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示、《条例》知识有奖竞赛等活动,大力推进普法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努力在全省形成《条例》精神“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良好法制局面,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2010年11月30日10:37:46]谢治秀:三是加强《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文化厅、文物局将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省文化、文物系统《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印制《条例》手册,并宣传到省、市、县(市、区)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各地按照全省总体工作安排,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领导,统一布置,统一行动,做到目标任务明确,落实措施到位,切实抓出成果,抓出成效。
[2010年11月30日10:39:56]谢治秀: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随着《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的颁布施行,站在历史新起点上的山东文博事业,必将翻开一个辉煌的篇章。
[2010年11月30日10:40:08]谢治秀:谢谢大家!
[2010年11月30日10:43:36]孔繁轲:今天的发布会没有安排现场提问。会后,大家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向省文化厅谢治秀副厅长,省文物局由少平副局长、综合执法处张卫军处长等进行专题个别采访。
[2010年11月30日10:43:51]孔繁轲:各位记者朋友,加强文物保护是全社会、各行业的共同职责和义务。即将施行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不仅是我省推进经济文化强省战略的重要文化法制成果,也是全省上下共同参与文物保护的一项行动指南。希望各媒体抓住有利契机,全方位、多角度地进行深入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自觉遵守和执行《条例》,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有效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
[2010年11月30日10:44:24]孔繁轲: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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