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新规,3月1日起施行,违规变动房屋承重结构最高罚5万元
鲁网1月5日讯 1月4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网站获悉,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省政府近日正式发布《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房屋的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遵守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义务: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合理使用房屋;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遵守房屋装修的管理规定;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对安全性不符合标准的房屋,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挖掘地下空间、改变住宅外立面。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存在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提示并协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自查。物业服务人发现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
五种情形需做房屋安全鉴定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拟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改变房屋用途,可能对房屋使用安全有影响的;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损伤现象,存在安全隐患的;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以及增加使用荷载,可能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法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其他情形。
毗邻既有房屋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对既有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既有房屋开展安全鉴定。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义务。
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最高罚20万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明确,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情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装修施工人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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