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016-12-30 17:23:00 来源: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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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实现我省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调动食盐生产和流通企业积极性,激活食盐市场,促进我省盐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正确处理好盐业体制改革的重大关系,以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强化食盐监管,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加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和企业共同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实现科学补碘。以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打破食盐产销区域、市场价格、工业盐准运证许可等限制,不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拓展行业产业链,提高行业效益。到2016年底前,构建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体系;到2018年底前,建立新的盐业管理体制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体制,盐业市场监管到位、竞争有序、供应安全、储备充足,形成符合国情省情的盐业管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监管责任。坚持政企分开改革方向,剥离省盐业集团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省级明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为省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承担全省盐业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市、县(市、区)政府要明确本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等工作。各级要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各级盐业主管部门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健全盐业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并落实到位。

  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盐行业发展稳定和食盐质量安全,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省编办要研究提出相关部门职责、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2017年6月30日前按程序审批;省盐业集团(省盐务局)要逐步将全省盐业行政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移交有关部门,2017年底前各项工作移交到位。移交之前,继续承担全省盐业行政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原有全省盐业主管机构职责和执法主体地位不变;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调整后的部门职责和要求,认真做好划转职责的承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不留空档、尽快到位;省国资委负责督导省盐业集团积极推进企业现代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改革进度,提出盐业企业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权属企业的产权关系、省盐业集团历史遗留问题等有关政策;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政策,安排好盐业监管、盐业储备等相关经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有关政策统筹做好相关人员的调整和社保等工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全面落实各项现有政策,认真研究盐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各市、县(市、区)具体工作方案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改革方案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尽快出台。在各地工作方案完成之前,要积极配合省同步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工作。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盐务局(省盐业集团)、省编办、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一是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企业数量只减不增的要求。现有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企业许可证不再核发,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二是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根据国家统一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省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实施食盐批发企业电子备案制度和跨区经营告知制度,做好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的转换衔接。省盐务局(省盐业集团)会同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加强食盐市场监管的相关措施。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盐务局(省盐业集团)等。

  (三)完善食盐储备制度,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充分发挥省盐业集团主渠道作用,依托省盐业集团现有资源,负责全省食盐政府储备与管理服务工作,省财政预算要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为保证食盐供应和价格稳定,全省食盐政府储备数量不低于全省1个月食盐消费量,并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落实全省食盐储备任务。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落实国家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规定要求,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要求提出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盐务局(省盐业集团)、省盐业协会等。

  (四)建设省盐业监管与服务平台,推进食盐信用体系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资委、省盐业集团(省盐务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建立涉盐企业生产、销售、库存数据库,及时掌握涉盐企业生产经营动态(质量、数量、品种、流向等),通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不合格食盐及工业用盐进入食盐市场;依托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建立我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国家有关信用体系对接。逐步建立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对有违法犯罪和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牵头制定盐业企业信用系统建设方案,并于2017年底前建立涉盐企业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资委、省盐务局(省盐业集团)、省盐业协会。

  (五)因地制宜做好碘盐供应,保证碘盐覆盖率。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地区、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同时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贫困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盐业集团)等。

  (六)推动盐业企业改革,妥善解决相关问题。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在食盐仓储设施改造升级、食盐销售渠道拓展等方面,给予省盐业集团政策扶持,促进省盐业集团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活力。各级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盐务局(省盐业集团)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发挥省盐业体制改革和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部门间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按规定时间节点出台我省盐业体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研究落实相关财税、人才、土地等优惠政策,优化资源配置,解决盐行业发展的重大关键问题,创建有利于盐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撑环境和服务体系。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盐业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加强分工协作和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全面完成我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任务。

  (二)加强监管治理,净化市场环境。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围绕重点环节、重点行业、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拳出击,形成监管合力和高压态势,坚决守住食盐质量安全底线,有效遏制食盐生产、购销、使用等环节的假冒伪劣等问题,进一步整治规范食盐市场,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铺平道路。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分析和预警食盐价格波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

  (三)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省盐业主管部门、省法制办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盐业法律法规和盐业体制改革精神,抓紧制定我省盐业法规政策修订工作计划,对现行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清理,提出立改废建议,健全盐业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

  (四)扩大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集中宣传盐业体制改革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内容和工作重点,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责任编辑:殷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