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9-06 16:32:00 来源:山东省农业厅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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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印发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35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齐鲁乡村之星选拔范围和条件、选拔方法和程序以及待遇与政策扶持措施。现将有关精神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08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我省制定下发了《山东省实施新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绿色行动”的意见》,研究出台了《山东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在全省各个层面建立起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制度。截至目前,省乡村之星已评审产生三届共299人,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导向,对我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发展壮大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乡村之星成为我省人才队伍建设的品牌工程之一。

  当前,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也面临“转方式、调结构”的新局面,对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提出许多新要求,需要在工作中抓好贯彻落实。同时,一些人才工作专家和基层也向我们反映,经过多年实践,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原选拔管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需要根据形势发展进行完善。

  今年年初,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人才工作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对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统筹规划,提出今后重点打造“泰山”和“齐鲁”两大系列工程,整合资源配置,打造体现山东特色、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人才品牌工程。为落实统筹思路,经与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沟通,确定将“山东省乡村之星”调整为“齐鲁乡村之星”,省农业厅负责做好选拔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按照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省农业厅从今年2月份开始,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了《办法》的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至今年8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

  二、《办法》主要内容

  《意见》共6部分、18条。主要是在原《山东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选拔数量,调整了选拔范围,完善了选拔方法和程序,加大了政策扶持力度,健全了考核管理体制等内容。

  (一)增加了评选人数。经过测算,到“十二五”末全省农村实用人才将达到210万,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的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将进一步增强。目前,省级乡村之星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100人,乡村之星人选占全省农村实用人才的比例比较小。为进一步激励更多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脱颖而出,我们建议增加乡村之星评选数量,每届评选150人。

  (二)调整了选拔范围。紧密结合中央和省委关于农业农村发展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农业部对农村实用人才的最新分类办法,将乡村之星选拔范围调整为新型职业农民、社会服务型人才和技能带动型人才,并对每一类型人才的涵盖范围进行了界定。

  (三)优化了评审程序。原办法规定,乡村之星评审环节包括两项程序,即先由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再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总评。从实际操作来看,这种方式存在评选周期比较长的问题,有些市反映程序比较繁琐。为进一步优化评审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修订后的办法将“两次评审”精简为“一次评审”,直接由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成立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同时,修订后的办法对申报和评审工作的时间进度,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规定在评选年第一季度下发通知部署启动申报工作,第二季度组织评审。

  (四)增加了扶持政策。为进一步加大对乡村之星的培养扶持力度,促进其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将第四章“待遇”修改调整为“待遇与政策扶持”,明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畜牧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向由乡村之星领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在示范推广项目、土地流转、金融信贷服务等方面给予乡村之星重点支持。

  (五)进一步规范管理服务。为进一步提升人才管理服务水平,在第五章“管理”中增加了“加强指导服务”内容,明确要求各市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乡村之星制度,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指导其做大做强产业;省农业厅会同各市建立乡村之星网络平台,引导乡村之星加强信息交流与项目合作。

责任编辑:殷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