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
2015年7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7月21日,郭树清省长签发第291号省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必要性
水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水文为防汛抗旱、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水生态保护以及其他各类涉水事务,提供了大量科学的水文监测、预测预报信息和研究成果,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我省水文工作仍存在基础设施落后、应急与动态监测能力不足、预警预报不够迅速、监测环境保护不到位、行业管理薄弱等实际问题,制约了水文事业的发展。200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水文条例》,为水文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2011年,我省出台《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开始在全国率先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同时也对水文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此,有必要依据《水文条例》,结合水文事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要求,抓紧制定出台我省配套的水文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8条,主要规范了水文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监测与预警预报、资料的汇交与管理、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关于水文管理体制。《水文条例》颁布实施后,我省就开始探索建立符合水文工作实际需求的管理体制,并从统一水文站网建设、监测标准、预警预报体系等要求出发,初步实现了设区的市水文机构的双重管理,即接受省水利厅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 2011年12月,省编办专门制定了《关于调整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鲁编【2011】40号),对该体制予以明确。从这几年的工作看,该体制对促进我省水文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法》第四条据此作出了相应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设区的市水文机构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二)关于水文监测与预警预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文服务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水文监测范围也越来越广。《办法》在对水量、水质等基本监测内容作出规定的同时,还相应增加了水生态要素、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水土流失状况监测的内容,以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提供相关依据。在此基础上,《办法》又对水情预警和雨情、水情、旱情信息、洪水预报以及水资源公报的发布主体和权限作出了专门规定,以便于操作执行。
(三)关于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与管理。水文监测资料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必须的基础性公共信息资源,是编制各类规划、建设涉水工程、加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等不可缺少的基础性资料。为做好这项重要工作,《办法》在明确了“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情信息、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处理与汇编工作”的同时,对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主体和时间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还对水文监测资料的整编、存储、保管和加工以及公开利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关于保障措施。为了推动和保障水文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办法》主要从六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水文事业经费来源,即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重点支持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设施;二是对水文监测设施保护以及水文测站的迁移程序、补救措施进行规定;三是对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列明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四是对影响水文监测的相关工程建设活动进行了规范;五是对在通航河道或者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的特殊情形明确具体要求;六是对水文站网建设用地作了原则性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办法》依据《水文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从事危害水文设施安全或者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办法》的正确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