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修订停车费管理办法 拟取消政府指导价
昨天(15日),青岛市物价局发布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是对我市2006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修订,其中将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修订为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市民可在本月18日前向市物价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停车收费实行两种价格
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收费有7类,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除这7类外,其余如宾馆、酒店、个人停车场地等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主确定。
“新规定取消了政府指导价,并且细化了政府定价的范围。”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说,2006版的《管理办法》中,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仅提到将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含临时开放的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四区停车场按区域收费
与2006版的 《管理办法》将停车场分为四类的标准不同的是,新修订版将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范围内停车场区域类别分为三类。
“停车场区域类别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路网分布、道路交通运行状况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区分区域、场地、时段、车型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政策。
另外,重大活动期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可根据交通状况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临时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特种停车场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单独制定;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采取智能停车收费系统管理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的收费政策,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相关收费按《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哪些情况免收停车费
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所属停车场在工作时间内对前来办理事务并能够提供相应凭证的车辆;车辆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含15分钟),但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限的,按照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免费的具体办法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特殊车辆停放免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类:指团岛至石老人沿海周边区域;
二类:指机场、车站、港口、医院以及商业繁华地段等需要加快车辆周转的区域;
三类:指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A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B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和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C举办大型活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E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停车场;F除正常工作时间外对外经营的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所属停车场;D机场、车站、港口、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 (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G 其他应当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1、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计费方式由经营者自主确定;2、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计次、计日、计月等形式。收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时段为上午7点至晚上7点,夜间时段为晚上7点至次日上午7点。规定日最高收费标准的,日以连续24小时计算。跨时段的,白天和夜间分别累积计费,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日最高收费标准。3、对需长期停放的车辆可以实行计月收费,计月费用应低于月度内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之和。4、实行计月方式收费的,由停车场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协商确定。月度期限应满一个自然月,跨自然月的,月度期限以自然日连续累计30日计算。同一停车场内,对实行计月收费的,在月度范围内日常停车不再重复计费。
道路泊位或计次收费
征求意见稿中还新出台了关于计次收费的规定,实行计次收费的,计次一般具有时间限制,计次收费超出时间限制的,实行累计计费,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日最高收费标准。另外,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经检验合格的计时设施,不具备计时设施或计时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实行计时收费,一律按计次方式收取停车费,不设具体的时间限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按照目前我市现状,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都没有计时设施,根据这条规定,如果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单位没有设置计时设施,那么就要改为计次收费。“改为计次收费后,物价部门会出台相应的每次收费标准,也许能改变目前路边停车收费员随口要价的现状。”市民陈先生看完这条意见后分析,目前很多道路泊位,特别是沿海景区不少地方,收费员动辄就张口每次10元、20元要价。
另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价格主管部门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时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时间并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监督】
私设泊位由公安查处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显著位置通过设置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公示停车场及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地址(位置)、区域类别、价格管理方式、泊位数量、收费时段、收费标准、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编号、停车场的收费类别证编号、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12358以及免费规定等内容。明码标价格式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物价部门定期通过政务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经营性停车场相关信息,方便社会查询。物价与公安、建设、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协作,对停车收费行为监管。道路停车泊位主管部门应将经营者的价格执行情况列入特许经营等相关协议,对多次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依照协议取消其经营资格。公安部门根据《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经营性停车场不办理备案手续、擅自设置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停车场经营者的8种价格违法行为将由物价部门查处:擅自制定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不按照规定免除停车费;不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超过规定收费时段收费;不按规定申领、注销、变更、审验停车收费类别证;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亮点】
哪些停车费上缴财政
征求意见稿明确,建设和开办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停车收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上缴财政,主要包括: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收入或协议价款,应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交通发展和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等;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停车场,经批准对外经营的,取得的经营收入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其他应上缴财政的停车收费。(孙启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