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警察因公牺牲抚恤标准

2014-10-14 13:07:00 来源:济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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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3日讯(记者 王彬)《山东省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实施办法》近日印发并开始实施。实施办法明确,警察如果死亡,将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举例来说,如果一名警察的月工资为4000元,结合我国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如果该警察2014年被评定为烈士或因公牺牲,其遗属可获一次性抚恤金为:(26955× 20)+(4000×40)=699100元。

 

  

  

责任编辑:苏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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