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历史城街镇村直接纳入保护海岸带内禁止新建高层建筑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下月施行划山体绿线、城市蓝线保护山海景观
记者获悉,《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于9月26日由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并于昨日正式发布,本次立法扩大了法规的保护范围,不仅限于人文风貌保护,也包括自然环境要素、城市空间格局;不仅限于老城区,也包括新城区;不仅考虑主城区的风貌保护,还考虑到各县级市的风貌保护要求;不仅保护已经形成的风貌特色,还从城市建设发展角度,考虑城市风貌的延续、培育和塑造。该条例将自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刘兰星
范围 保护内容涵盖自然人文
青岛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具有独特的自然地貌和历史文化传承。 1996年,我市制定了《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办法》。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要求扩大保护范围、增加保护内容、健全保护措施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此次公布的新条例对城市风貌的保护内容做了统领性概念描述,即为体现我市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传承,具有生态、景观或者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自然风貌和人文风貌,主要包括:由海岸线、海湾、海岛、海滩、礁石、岬角以及山体、河流、湖泊、丘陵地形、湿地、植被等构成的自然风貌;反映我市历史文化传承的城区、街区、镇、村和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院落、名胜古迹等人文风貌。
我市将根据城市风貌保护的内容编制和调整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名录,确定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将直接纳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
保护 海岸带之内禁建新高楼
与原先的规定相比,新条例对城市风貌保护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提出了具体又严格的要求。条例规定,在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要求,组织专业设计,按照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向社会公示,并提请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日。
团岛湾头至王哥庄晓望河入海口的海岸带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内;浮山、太平山山体绿线外延一百米范围内,这三个区域的建设工程,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前,还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
海岸带范围内,禁止新建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建筑体量、容积率。此外,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海岸带,自大陆岸线向陆地一侧,距离一百米范围内,除依法批准的码头、市政、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军事等用途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其他海岸带区域,应当划定海域保护控制线、围填海控制线、生态湿地保护线、禁建限建控制线,明确建设控制要求。
控制 绿线蓝线保护山海景观
本次立法注重保护青岛“山海相依”的整体自然地理格局,加强对影响城市空间形态和特色的关键区域、景观轴带、生态廊道等的规划控制。
新条例对城市蓝线的保护提出了新要求。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划定城市蓝线,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在城市蓝线范围内,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水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除外);不得开垦、填埋湿地;不得擅自填埋、占用水域;不得从事影响水系安全、破坏景观的爆破、采石、采砂、取土;不得从事其他破坏城市水系、湿地的活动。
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要按相关部门划定的绿线严格保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超过山体海拔高度三分之二的原则,确定山体周边建筑高度控制线。历史城区内主要山体的周边建筑高度控制线分别为:贮水山为45米,观海山、鱼山、八关山为50米,观象山、青岛山、信号山为60米,太平山为80米。同时,重要观景点与主要山体之间眺望视域范围内禁止建设高层建筑。
条例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山体、水体、湿地等的风貌保护要求,在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将山体绿线、城市蓝线外侧的一定区域划为建设控制地带,明确建筑退线距离以及其他建设控制要求。
保持 历史街区绿化特色不变
红瓦、黄墙和石材本色为主的建筑群整体色调,是青岛历史城区的代表特色。条例明确指出,对人文风貌的保护,要控制建筑屋顶和立面的色彩、材质。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原有色调。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
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根据整体风貌特点和不同风貌要素的保护要求,分区控制建筑高度。其中,新建建筑高度不得高于其周边的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历史建筑等保护主体;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
条例规定,禁止减少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现有的绿地面积。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原有绿化特色需保持,禁止改变街区内的行道树种类。
处罚违建罚50万到100万元
与原管理办法相比,此次立法对违法条例的行为,制定了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对在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保护范围内违法进行建设的,除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还要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打通、封堵特色院落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更换、拆除历史环境要素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修复、修缮人文风貌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海岸带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胶州湾及青岛市其他近岸海域和毗连的相关陆域、岛屿。其控制范围自海岸线量起:海域至十海里等距线;陆域未建成区一般至一公里等距线;陆域建成区一般以临海第一条城市主要道路为界,海泊河以北以铁路为界;特殊区域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海岸带规划控制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