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准权下放至市
本报济南讯 日前,我省发布《山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准权下放,规定从今年10月10日起,想要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及相关事项的企业,不必再到省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在市商务局即可审批。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国(境)外的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在山东省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境)外工作。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负责审批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公示。 (记者 代玲玲 通讯员 郭伯印)
责任编辑:苏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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