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纪委出台意见构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制度体系
本报讯 9月16日,市纪委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明确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严格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强化权力监督制约等六项落实监督责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和深入实施“十项制度”,强化执纪监督问责,构建起监督有力、制约有效、问责到位的落实监督责任制度体系。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区县、乡镇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区县、乡镇纪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在专项检查、案件查办、重要情况核实、重大事项报告等执纪监督问责过程中,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履行三级签字背书程序,即: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在调查资料和核查资料上签署明确意见,承诺提供的内容真实,并承担相应责任;分管领导审核后签署明确意见,作为其履行监督责任的证明;最后经主要领导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后上报。签字背书资料留存,作为实施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实施廉政谈话制度。落实和完善纪委负责人同地方和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制度,谈话重点围绕执行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规定、改进作风规定等方面开展。谈话内容形成书面材料,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建立廉政约谈制度。各级纪委结合反腐倡廉工作部署,重点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适时约谈下级党委、政府、纪委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听取工作意见建议,提出相关要求,督促落实“两个责任”;根据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及时约谈有关领导干部,指出其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所在地区、部门或系统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突出问题的,及时约谈主要负责人,督促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
探索推行监督巡查制度。改进派驻监督方式,开展派驻机构巡查工作,立足驻在部门工作实际,每年集中一段时间到驻在部门开展全面巡查、专项检查或开展联合巡查,了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发现廉政风险和案件线索,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深入实施专题述廉制度。深化区县党政班子成员向同级纪委全委会述廉工作,推进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委会述廉工作,强化对部门“一把手”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专题述廉制度,改进述廉形式,建立主持人制度,实行述廉对象个别报告并接受质询。严格述廉内容要求,将落实主体责任纳入述廉内容,对述廉内容进行抽查核实,对内容失实的严格追究责任。
深化警示诫勉制度。严格实行警示诫勉制度,充分发挥信访监督职能作用,对存在苗头性问题或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通过实行警示提醒、质询诫勉、责令纠错,实现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形成监督预警机制和教育保护机制。
建立典型案件警示教育制度。严格落实关于对“四风”问题通报曝光的规定,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第一时间通过内部文件通报、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协助党委制定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责任制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实行“一案双查”和责任倒查制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部门、单位,实行“一案双查”,在查办违纪违规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由下到上逐级调查相关领导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发现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问题不报告、不反映、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同时追究同级纪委及相关领导责任。(记者 梁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