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每月生活费至少300元
记者今天从省民政厅获悉,山东省将把全省1.3万余名因事实无人抚养、重病重残等原因陷入的儿童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据悉,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兜住民生底线”的部署要求,该意见明确了困境儿童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发放方式、申请审批程序以及资金保障来源。
◆发放对象
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发放标准和方式
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困境儿童,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发放。
◆申请审批程序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个人或监护人申请、街道(乡镇)初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建档的程序组织实施。对拟享受困境儿童待遇的儿童,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其所在社区(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资金保障来源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按省级确定的发放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助20%、30%、40%。据统计,目前全省共有困境儿童1.3万余名,今年省级财政共列支资金2500余万元,用于支持各地建立困境儿童基本。
责任编辑:苏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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