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发文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 明确政府性债务资金用途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在通知中,济南明确了政府性债务资金用途:政府性债务资金仅限用于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非公益性政府项目等竞争性项目。
政府性债务,是指相关债务主体因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依法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以及在其他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各类债务。近年来,济南适度利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在支持重大项目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民生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政府性逐年扩大,政府性债务借、用、还等环节管理逐步呈现出一些不到位、不规范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规范运作、加强管理,将直接影响财政平稳运行。
在这种情况下,上述通知明确,市政府会对全市、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政府性债务实行总量限额控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举借政府性债务,由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和管理。每年末,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全市综合财力、偿债能力和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政府性债务率及控制总额,提出下一年度全市、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政府性债务率及年末债务控制总额,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债务主体得严格按计划使用政府性债务。
济南明确,严禁擅自举借和违规担保行为。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主体不得擅自举借政府性债务;直接债务主体不得向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及个人举借政府性债务,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提供保证,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提供抵押或质押,不得有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济南将逐步把政府性债务的收支计划纳入同级人代会审议范围。财政部门将建立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对政府性债务实行实时监控与动态管理,审计部门则将对政府性债务资金“借、用、还”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