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保障房并轨新政实施细则

2014-08-05 09:20:00 来源:青岛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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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则提出:公租房租金将实施差别化原则,按照申请人收入不同,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和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50%和70%收取。前期已完成配租的公租房今后新签订合同时也将按此标准执行。

  青岛日报讯 本月起,我市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重大调整,实行保障房统一申请、并轨运行,新增申请家庭主要面向公租房。日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政策措施。根据该意见,公租房租金将实施差别化原则,按照申请人收入不同,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和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50%和70%收取。而我市前期已完成配租的公租房今后新签订合同时将按此标准执行。

  该意见要求,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方式将调整为统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籍家庭不再区分申请房源类型,统一按照保障性住房进行申请登记,并核发统一的保障性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项目租金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支付房租特别困难的(实际负担租金超过家庭收入的35%以上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群体),可提报人社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租金减免。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额度为实际负担租金标准总额的50%,一次减免最长期限为1年。

  租赁周期设定上,《意见》规定,原则上3年为一个租期,租期届满,需要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续租。续期租金另行调整,在租期届满3个月前公布执行。

  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城阳、黄岛和高新区低收 入户籍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申请条件

  同时满足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年度标准为2936元);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的条件。

  未取得实物保障的家庭申请租赁补贴条件

  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

  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其他低保边缘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元。)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市区保障房条件

  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年以上;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 (聘用)合同;

  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的条件。

  新就业职工申请市区保障房条件

  具有市区常住户口、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的条件。

  保障房申请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3、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政部门。

  5、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住房保障机构。

  6、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7、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持有经适房或限价房登记凭证 且未购买的家庭申请办法

  1、可在准予登记凭证有效期内申购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

  2、在准予登记凭证有效期截止日前,可按原规定的申请标准等其他要求申请年度复核,复核通过后仍核发原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凭证。(准予登记凭证在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房源全部公开销售后失效。)

  3、届时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特别说明)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对于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公开销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可按规定购买。

  差别化租金标准

  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含)的家庭(人均月收入810元),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边缘标准低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含)的(人均月收入1380元),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

  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的(人均月收入1761元),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

  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的(人均月收入2936元),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责任编辑:苏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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