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高速《条例》8月1日实施 大车占用左道罚200元

2014-07-16 10:58:00 来源:齐鲁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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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晚报讯(记者 张亚楠 实习生 王志伟)7月15日,省人民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详细解读了将于8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为解决“大车压左道”、“高速公路不高速”的问题,新《条例》明确禁止除因超车需要,大型车辆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左侧车道。经过抓拍取证,违者罚款二百元。

  大车占用高速路左侧车道 抓拍取证 罚款二百

  今年以来,全省高速公路交警部门以整治大型车辆违法占用左侧车道为主线,大力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从3月份到6月底,利用100天时间,全省共查处大车违法占道6.9万多起,查处总量是2013年全年的10倍。

  集中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高速公路通行秩序明显好转,但是要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还需要用法律来进行规范。

  针对我省大型车辆占用左侧车道行驶的现象,尤其是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高速公路,大型车占道严重影响了道路通行效率和通行安全的情况。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禁止驶入左侧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禁止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 违反本规定,罚款二百元,通过严格查处实现大小车辆各行其道,有效规范高速公路行车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其他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时速为90公里”。

  同方向有二条车道,不允许大型客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进入左侧车道行驶,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允许大型客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超车时临时借用左侧车道,但超车时车速不得低于该车道最低限速值的20%(即时速不得低于80公里),超车后要立即返回右侧车道,禁止超车后继续占用左侧车道行驶。同方向有三条以上的车道路段,禁止大型客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驶入最左侧车道的;中间车道车辆行驶速度也不得低于该车道最低限速值的20%(即中间车道时速不得低于72公里)。

  根据以上规定,提出了“限制左道低速”的工作思路,制定了“抓拍低速”的工作方法,将难以界定的长时间占用左侧车道的问题转化为抓拍低速问题,有效破解了取证难的问题。

  另外,新修订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高速公路分道限速基础上,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各车道行驶最高、最低限速以及限制车型。

  在低速行驶方面,根据新《条例》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上的,增设了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这一创新性规定,有效解决“高速公路不高速”问题。

  恶劣天气、重大节日 危化品运输车或将禁入高速

  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极大损失,历来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尤其是在节假日和恶劣天气情况下,危化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几率大大上升,危害性更大。

  据介绍,2013年9月15日23时许,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危化品运输车在东营市广饶县境内长深高速发生刮擦,致使运输车所载液化气泄漏起火燃烧,导致正在高速公路行驶的4辆车辆起火燃烧,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

  为预防和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通行高速公路。”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通过加强管理,有效减少危化品车辆事故。

  《条例》新规定

  12岁以下的孩子不得乘坐副驾驶

  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乘坐副驾驶位。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安全气囊弹出后对于副驾驶位的儿童造成导致命打击。比较大的撞击力,会激发气囊,如果这时儿童在前排就会受到安全气囊的“袭击”,气囊从弹出到展开只需要1/20秒,相当于以300km/h左右的速度弹出,而由此所产生的撞击力约有180公斤,这种瞬间的大力爆炸比撞击到硬物的杀伤力更大。保护都是相对的,安全气囊的保护作用是相对于撞击到风挡玻璃或中控台等部位的危险性来说的,而非很多人想象中的只是一个“棉花堆”。二是未成年系安全带也不安全。很多家长很有自信地说:“我是个有安全意识的人,我会要求孩子系上安全带。”系安全带没有错,但对于儿童来说,像成人那样直接坐在座位上系安全带是非常不可取的,至少对于12岁以下的孩子来说,这其实也是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对于成年人来说,安全带应该是从肩部上方经过的,在发生碰撞的时候会勒住胸部,但儿童的身高和成年人相差甚远,如果像成人一样系安全带的话,安全带经过的是儿童的颈部,这样在发生碰撞的时候就会伤及儿童的生命安全,脆弱的颈部经不起安全带的拉力。

  为此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椅。”根据这一规定,提高驾驶人对加强儿童乘车的安全保护意识。

  建立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近些年来,我省高速公路上发生了多起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爆炸或者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在此类突发事件处置方面,缺少统一的指挥调度,对相关部门的责任规定不清,配合不到位,致使部分突发事件得不到快速妥善处置。为此,本次修订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立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在第四十三条中规定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泄漏、爆炸或者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主导,协调督导各职能部门进行处置的相关内容。

  鼓励公众参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当前,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突破5000公里,而我省高速交警警力严重不足,远达不到公安部规定的高速公路0.5-1.2人/公里的警力配置标准,因警力不足导致管理不到位,高速公路上遮挡号牌、超员、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置,为此新《条例》第七条规定:“鼓励公众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这一创新性规定,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过电话、短信、微博、微信等各种方式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警民联合,提高管理效能,共同整治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

  隧道、桥梁安全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

  针对我省高速公路桥梁和涵洞进一步增多的实际,新《条例》对如何保障桥梁、隧道自身以及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作了专门规定。一是增加了“在隧道内以及特大桥、立交桥等桥梁构造物上停车”的规定。二是增加了“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高速公路隧道内照明、通风、监控等设施的正常使用;在隧道进口处设置长距离减速震荡带,逐步安装遮阳板,适应视线感应需要”的规定。三是增加了违反规定在隧道内停车的法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应的执法权限进行补充、完善

  目前高速公路遮挡号牌、涂改号牌、醉酒驾驶、客车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呈上升趋势,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进口和出口、服务区、检查站对涉嫌超载、超速、故意遮挡号牌、伪造变造号牌、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进行检查,过往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应的执法权限进行补充、完善。

  收费道口的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

  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车流量具体情况开足收费道口,保障其高效运营和畅通,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解决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排长队问题,是尊重人性化举措,既保护了驾驶员的利益,保护了交通顺畅,又提升了公共服务形象与高速公路利用效率。

  加大科技投入应用,建设智能管控设施和可变限速板

  当前全省除京沪、京台、青银、青兰、日东、济聊等高速公路部分路段建设了电子监控、超速抓拍、卡口拦截等科技系统外,其他高速公路科技装备投入较少,科技化管理程度较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整体水平滞后。为加强科技建设,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装使用测速抓拍、卡口拦截等智能管控设施设备,加大对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在遇有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下,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极易发生恶性交通事故。此次修订在新《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了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气象机构逐步安装高速公路气象预警信息发布设施和可变限速标志的内容,安装可变限速标志后,对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减速、降速提示,直至降低到安全的行驶速度,确保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既可以有效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可以减少高速公路因为恶劣天气封闭的几率,最大限度的方便群众出行。

  逐步在高速公路上建立港湾式停车区

  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沿线合理规划和建设停车区或者港湾式停车带,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休息区域。”一些大型故障货车停靠在应急车道上,往往会有一部分车身占据行车道,给后方车辆带来安全隐患,尤其是在二车道的高速公路上,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这一创新性举措将逐步建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故障车辆的停放问题,同时也可以为驾驶人提供休息区域。

  进一步明确事故处理、清障救援主体职责

  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负责高速公路路面清障救援工作。”由此明确了高速公路事故处理、清障救援的主体和法律责任,解决了目前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高速交警、路政、地方救援力量职责划分不一、清障救援不及时、难以追究责任等诸多问题,有利于保障正常的高速公路交通秩序。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可快速处理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高速公路流量持续增大,疏导保畅矛盾也日益突出。特别是五一、国庆、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因小的碰撞、刮擦等轻微交通事故,造成“小事故、大拥堵”现象和发生二次事故,严重影响人们群众的安全出行。

  新《条例》第四十七条对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收费站、服务区、港湾式停车带),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或者报警。”此举可以有效缓解高速公路上“小事故造成交通大拥堵”现象。

  统一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幅度和标准

  对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设定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范围、种类及幅度,对其进行了具体化。为加大对重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分别提高至一百五十元、二百元。

  相关部门把脉我省高速公路存在的问题:

  各主管部门责任不清、衔接不利 部分早期建成的高速路存安全隐患

  在《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山东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突破5000公里,高速公路网络已经辐射全省84%的县(市、区)。未来几年,我省高速公路仍将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预计到“十二五”末,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6000公里,“五纵四横一环八连”的高速公路交通网将形成,无论通车里程还是高速公路密度均居全国前列,承担着全省三分之二的客货运输量。

  而随着我省高速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行《条例》部分条款已滞后于形势发展,或者经实践检验操作性较差,不能完全适应目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诸如,第一,现行条例在高速公路应急、突发事件处置方面对相关部门的责任规定不清,致使部分事件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置。

  第二,我省高速公路建成通车时间不同,执行的国家标准亦不同,早期的高速公路的建设标准低,在当前交通流量激增的情况下,存在大量交通安全隐患,部分高速公路路况复杂,运行过程中暴露出道路设计车道过少、坡道弯道不合理、路基下沉、护栏强度不够、中央移动护栏过多、不具备防撞性能、临水临崖危险路段缺少提示标志等安全问题,严重影响了通行安全。现行《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中没有明确相关部门责任,致使这些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

  第三,遇有恶劣天气或者突发事件需要对收费站封闭或进行分流时,交警部门与高速公路管理经营单位联动机制不健全,存在衔接不利问题,造成高速公路封闭或者开通不及时。

  第四,高速公路上存在清障救援责任主体不明确,抢险救援速度迟缓,造成长时间拥堵问题。养护施工不规范,存在较多安全隐患。

  第五,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力度不够、大车违法占用左侧车道、占用应急车道等严重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治理,严重影响高速公路通行秩序和行车安全。上述问题随着高速公路安全形势的日益严峻更加凸显,因此亟需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责任编辑:苏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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