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随军家属不低于国企新聘职工数2%
本报济南讯 7月1日起,省政府、省军区下发的《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等部门山东省实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细则的通知》开始施行,《细则》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面作出了新规定,提出国企聘用随军家属比例不低于新招录职工人数的2%,部队和驻地人民政府应当对非本人原因未就业随军家属每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新规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细则》所称的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鲁部队现役军人配偶。其一大亮点是明确了驻地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对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随军家属的安置责任。
同时,我省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不低于新招录职工数量2%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随军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参照其原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专业、学历等情况,推荐至相应或相近的国有企业。企业与接收的随军家属应当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
《细则》还规定,部队和驻地人民政府应当对非本人原因未就业随军家属每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部队应当按照军队批准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发放,享受范围、审批程序和发放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记者 张春晓 通讯员 范粟)
责任编辑:苏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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