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试点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解决生活失能者护理

2014-06-19 09:47:00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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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我省一项重大创新,并没有现成的国家政策可遵循。青岛作为第一个“吃螃蟹”者,早在2012年7月就对此进行了探索。“青岛模式”有哪些经验?目前遇到哪些困难?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本报济南6月18日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在东营、潍坊、日照、聊城4市开展试点,探索建立社会化的职工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着力解决因年老、疾病、伤残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者的护理问题。今天,省人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这是继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居民大病保险之后,我省今年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方面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据省人社厅政策研究处处长张百顺介绍,目前我省已初步形成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然而对于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这个特殊群体,其“护理”方面的特殊需求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据统计,2013年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约1700万人,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20万人,其中仅退休职工就有70多万人。由于目前我国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单纯依靠家庭护理变得越来越困难,亟需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发展老年护理服务业。

  关于该制度的覆盖范围,张百顺告诉记者,试点市根据本地实际,可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纳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也可以将其中一定年龄以上的参保人员纳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具体由各试点市人民政府确定。

  资金筹集主要来源于四个渠道:医保基金、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和个人缴费(可从医保个人账户划拨)。职工长期护理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相衔接,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执行。参保人员到定点护理机构或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的,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纳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在享受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再重复享受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等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

  省人社厅职工医疗保险处处长刘峰介绍,按照《意见》要求,4个试点市从2015年1月起,正式启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记 者 张春晓 通讯员 范 粟) 

  

责任编辑:苏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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