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出台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2014-06-17 09:31:00 来源:滨州传媒网—鲁北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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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传媒网—鲁北晚报讯 日前,滨州市公安局与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颁布《滨州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先期试点,其他县区逐步施行。

  >>>《办法》有适用时间段

  《办法》所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双方无人员伤亡且单车车物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轻微财产损失事故。

  在规定时段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使用“掌上交警一点通”(可通过安卓市场下载)中的轻微事故处理模块或微信(关注滨州交警公众号)拍照固定证据并上传,待收到事故确认短信(内容包括事故编号)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对各方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的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不需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当事人直接约定24小时内共同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理赔中心)办理理赔事宜;对于一方车辆超过2000元不足5000元的,待保险公司人员或交警到现场进行复核后,再约定24小时内共同到理赔中心办理理赔事宜。对于一方车辆超过5000元的,需向保险公司报案或交警部门报警。

  《办法》“规定时段”是指在4月份至9月份6:00至19:00,10月份至3月份7:00至18:00。

  在规定时段以外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滨州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固定现场证据后,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自行协商或报警。

  >>>轻微交通事故不快处将受罚

  接到轻微交通事故警情后,交警或保险公司人员迅速出现场,共享信息,即先到达现场的一方通知另一方单位或指挥中心,另一方可不出现场。

  事故现场尚未撤离的,交警或保险公司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首先做好现场防护工作,按照下列规范要求开展查验当事人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凭证等证件;使用“掌上交警一点通”中“轻微事故处理模块”或微信功能,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固定现场证据,并上传;待收到系统确认短信后,引导指挥当事人撤离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恢复交通并向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报告处置情况;填写《滨州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交付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到理赔中心办理保险理赔事宜等工作。

  对符合快处快赔条件的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并依照规定对驾驶人实施处罚;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应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保险公司派驻理赔人员,及时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

  >>>损失超5000元,可申请事故认定

  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或评估机构核定,实际损失超过5000元的,当事人可因理赔需要向理赔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窗口要求作出事故认定,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进行理赔。

  适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事故当事人在撤离现场后应立即到理赔中心进行处理,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因一方当事人不按本办法规定到理赔中心办理理赔,或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处理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9种情况不适用快速处理办法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在规定时段以外时间发生的事故;

  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的事故。

  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等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

  因“掌上交警一点通”系统错误导致当事人无法访问系统的。

  >>>7种情况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办法》规定,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的;

  逆向行驶的;

  倒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

  溜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

  开关车门的;

  违反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记者 张卫建 通讯员 盖嵘嵘

责任编辑:苏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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